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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31 22:30:22
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 合同编号:440900-202012-0041101-0039 |
甲 方: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乙 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
合同金额:¥60,000.00 | 金额大写:陆万元整 |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1.服务内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何江
地址:茂名市迎宾二路25号
电话:传真:
乙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星
地址:茂名市油城十路东汇城D2栋27楼
电话:0668-2791122 传真:0668-288696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受聘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甲方提出的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提出建议;
(二)应甲方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出具律师函;
(四)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应甲方要求,参与涉外及国内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约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六)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七)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属下企业、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除外)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服务内容;
(八)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
具有经济效益的法律事务;
(九)经另行委托,甲方及甲方控股、参股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委派彭华、林银汝、卢国桢律师担任甲方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的经办律师。就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将视甲方所委托的具体法律事项需要,乙方委派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合伙人和律师(不限于上述经办律师)并视工作量的多少来组成工作团队为甲方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2、为便于工作,乙方指派林银汝律师为联络人,负责与甲方的日常业务联系;林银汝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子邮箱lysfish@163.com,联系电话13790930807或0668-2791122。
3、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4、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清晰地向乙方提出委托顾问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时间期限以及目的等;
3、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4、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服务费用及工作费用
1、根据司法部、广东省有关律师业务收费的规定,甲方每年向乙方缴纳法律顾问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
2021年度法律顾问费用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2022年度法律顾问费用应当在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
2、法律顾问费用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广发银行茂名双山支行
帐户名称: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帐号:124203516010001374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项法律服务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按照每份法律意见书1000元-5000元标准收取单项律师服务费(其中合同期限内共提供30份免收费法律意见书)。
甲方于每个法律顾问服务年度结束后十日内,支付本年度法律意见书单项法律服务费。
4、超出顾问固定年费范围的法律事务,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5、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报酬。该报酬已经包含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下列开支及费用,包括本市交通费、邮费、速递费、本市话费、本市传真、文件备制(包括文字处理及复制)、数据库服务的正常服务。
6、差旅费,国际长途电话费,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在乙方出具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凭证后由甲方实报实销(乙方同意自行负担的除外)。
六、甲方或甲方属下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案件以及其他具有经济效益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应当优先受理,并按我国程序法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七、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八、本合同的期限为二年,即自 2021年 1 月 1 日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期满前 15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九、在执行本合同中,如一方要求修改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后决定。
十、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2.人员及费用明细
律师姓名 合计(元)
彭华 60,000.00
林银汝 合同金额(元): 60,000.00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0.0%;合同服务期限截止或合同约定的服务完成后,甲方在收齐乙方验收报告及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0.0%合同金额。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自2021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地点:广东茂名市茂南区茂名市国资委;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变更信息
经双方协商,对上述合同条款进行以下调整和补充。
删除条款:无
增加条款:无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
地址:茂名市迎宾路25号茂名市国资委 | 地址:广东茂名市茂南区茂名市油城十路1号大院D2座27楼 |
电话:2299291 | 电话:0668-2791122 |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茂名双山支行 | |
账号:124203516010001374 |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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