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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14 09: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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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冰雪头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1号令”要求《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除适用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外,首次涵盖经营性体育设施,企事业单位内部体育设施,开全国之先河
前不久,上海市市长应勇签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办法》正式施行。
全新出炉的《办法》除适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外,还首次涵盖了经营性体育设施,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也可参照执行,开全国之先河。
在我国大力筹办2022年冬奥会,在全国普及冰雪运动,大力推进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的战略目标推进下,《办法》不仅解答了对涉及到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学校体育各类设施开放与安全管理问题、体育主管部门自身定位与职责要求进行了明确,更为上海增加体育设施供给,促进各类体育设施全面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办法》的出台及执行对其它省市在体育设施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则制定与工作开展也有着积极的参考意义。
《办法》共7章41条,包括总则、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文图无关,仅作示意(上海市青少年开展冰雪运动逐年快速增长)
据了解,上海市通过立法前期的广泛调研,《办法》对各类体育设施着力点不同,有较强的针对性。
公共体育设施重落地。规划上,明确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从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进行规范(第六条);建设上,明确资金要列入政府基本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公园绿地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和新建都需要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在规划条件中都需要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管理上,公共体育设施的改、扩、拆要办理报批手续,开放、出租、收费需符合相关要求,关键是要为健身市民提供便利和实惠(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存在的问题,《办法》逐一作了规定。首先明确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第十八条)。针对安全开放问题,明确新建学校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学校可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区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针对管理经费问题,明确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给予经费支持;学校可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自行管理等多种开放管理模式,也可适当收取费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办法》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条)指出,经营性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三)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经营性体育设施近年明显增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体育健身需求具有明显作用,《办法》对此类设施重在扶持,同时明确必要义务。《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方式建设或者设置体育设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项目补助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供资金、场地等支持;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办法》要求,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应当履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等四项义务(第二十九条)。
体育设施保障到位后,管理服务上有何创新?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审批、备案的管理方式,而是从管理对象义务性方面做出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办法》还要求体育部门每年对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体育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将评估结果与公共体育场馆的预算资金安排、经费补助挂钩,与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享受的补贴挂钩,与是否继续向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购买服务挂钩。(第三十三条);明确将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四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后果。对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办法》体现了从“小体育”到“大体育”的理念转变,对体育设施的管理要由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办法》明确,体育部门是体育设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与此同时,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作为,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四条至第五条)。
1994年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原《办法》经历数次简易修改,对规范本市体育场所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破解申城体育设施供给不足的难题,逐步规范设施管理,助推体育产业发展,上海市体育局于2014年启动开展原《办法》的修改工作,由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深入调研、认真审查并向相关单位、各区政府以及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后,于今年2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冰雪产业(微信号:bingxuetoutiao)现将签发颁布的“上海市政府令”与《办法》全文整理如下,供业界了解参考。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沪府令1号)
( 2018年04月02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8年3月21日
〜〜〜〜〜〜〜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建设或者设置,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和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体育部门是本市体育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绿化市容、文广影视、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协会)
体育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依法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第二章 公共体育设施
第六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部门意见,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七条(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八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和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旧城改造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时,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健身苑点、市民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并负责维修保养更新等日常管理。
第九条(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者室外。设置在室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
已建居民住宅区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指标要求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配套的体育设施。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保养)
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公建配套体育设施的建设)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要求。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建、扩建、拆迁、重建)
改建、扩建、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改建、扩建、重建公共体育设施的,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三条(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场馆的出租)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满足市民体育需求。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不得将场馆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场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租用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当与市民体育活动直接相关,并且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
公共体育场馆出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体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场馆的收费)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公共体育场馆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价格优惠。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的义务)
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的公共秩序;
(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五)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体育设施
第十七条(学校体育设施的建设)
新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
新建学校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当根据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已建学校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应当逐步改建、补建体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将教学区和体育场地进行合理分隔。
第十八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在教学时间内主要用于满足本校师生体育教学、锻炼需求,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优先向学生开放。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除全日制寄宿学校外,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本市规定;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时段、时长等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公示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或者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经费支持与保险)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给予经费支持。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模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采用联合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等开放管理模式,与学校共同确定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公办学校体育设施的收费)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除按照规定应当免费开放的场所外,可以根据运营成本,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进校管理)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期间,学校可以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对进校外来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或者验证。
进校外来人员应当遵守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相关管理制度,安全使用体育设施,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文明开展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开放管理者的义务)
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体育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故障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或者及时通知学校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体育设施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开放办法)
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建设经营性体育设施给予工商登记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参与运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经营性体育设施的运营。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民办公助、项目补助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供资金、场地等支持。
第二十七条(其他多种形式建设体育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在有条件的建筑物空间区域和城市空置场所内,设置体育设施。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方式建设或者设置体育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开放)
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鼓励经营性体育设施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优惠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
(二)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三)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性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三)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息核查)
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每年对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区体育部门应当定期将核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体育部门。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文广影视等部门应当配合体育部门做好体育设施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信息服务)
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评估)
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体育场馆举办体育活动的数量、服务的人次、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公共体育场馆的预算资金安排、经费补助等挂钩。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体育部门每年组织对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服务的人次、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反馈。评估结果与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享受的补贴挂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体育设施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市和区体育部门应当对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是否继续向经营性体育设施的经营者购买服务挂钩。
第三十四条(信用管理)
对违反体育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体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违法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违法信息已经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体育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要求)
体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教育、文广影视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违法行为的处理)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场馆内公共秩序的;
(四)未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的;
(五)未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指导服务的;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七条(对公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理)
公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学生或者社会开放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三十八条(对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经营性体育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或者未对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的;
(二)未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设施的名称、用途、使用方法,或者未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的;
(三)未配备必要的专业指导人员,为消费者提供健身锻炼、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的。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
体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体育设施的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参照适用)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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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冰雪产业(微信号:bingxuetoutiao)综合上海市体育局、冰雪头条资讯整理采写
冰雪聚焦
加快解决“冰雪运动进校园”难题,多渠道加强冰雪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冰雪师资建设,加强冰雪课程建设
目前,冰雪运动进校园面临专业场地匮乏、没有统一的教材和器械、教员专业技能缺失等诸多困难,需要通过多渠道加强冰雪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冰雪师资建设,加强冰雪课程建设。
“全国中小学校园冰雪运动特色学校2020年达到2000所,2025年达到5000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冰雪运动发展规划(2016—2025年)》这样规定。这意味着,冰雪也要“南展、西扩、东进”,冰雪运动需要进一步普及和推广。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道路上,冰雪运动作为体育运动的半壁江山不能缺席。在“十三五”战略布局中,体育事业位于新的坐标,冰雪运动需要得到充分发展。
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成功申办,为我国全民健身活动普及冰雪运动项目提供了契机,但目前冰雪运动进校园面临专业场地匮乏、没有统一的教材和器械、教员专业技能缺失等诸多困难,需要通过多渠道加强冰雪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冰雪师资建设,加强冰雪课程建设。
文图无关,仅作示意(北京市汇佳学校冰场开展活动时场景)
1. 完善冰雪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是冰雪运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场所和设施”。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和自建冰场来开展本校的冰雪项目。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自行修建,北方地区可以利用地域优势,而南方地区则可以发展室内冰雪场地,如仿真冰场、室内模拟滑雪机、仿真旱雪场、仿真冰壶场地等。另外,可以利用学校周边的冰雪俱乐部的场地,上课时间与冰雪俱乐部的营业时间错开,既保证了冰雪课程的实施,也提高了冰雪俱乐部场地的利用率。
学校自建冰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本校学生冰雪运动的需要,除了学生正常的上课之外,也可以组建冰雪社团、冰雪队等,还可以与其他学校进行技术上的交流。但是,自建冰场除了购买冰场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还有高昂的维护费用,其成本之高并不是任何一个学校都能够承担得起的,这也需要依靠政府以及社会力量进行协同建设。
在共享经济的今天,校园冰雪场地也应该共享。具体而言,学校之间可以共享,学校与冰雪俱乐部之间皆可以共享场地和设施,以提高场地设施的利用率。在共享的过程中,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俱乐部之间均应明确责权利,做到共享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冰雪运动在校园里普及、在全民健身中普及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搞好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要想发展校园冰雪运动,必须搞好课程建设,才能保证冰雪运动知识和技能教学的质量要求。冰雪课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因此需要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冰雪运动项目的特点、体育课程发展的最新动态、体育教育的原则与方法,进行课程设置。
首先,需要从日常课程设置开始建设。课程设置需要根据学校自身的师资力量、场地设施、学校所拥有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设置冰雪体育运动项目的课程。比如,冬季的气候较寒冷,利于开展冰雪项目,就可以在冬季多开设冰雪课程,夏季则多开设传统项目课程。课程中,应加强冰雪运动的安全教育以及运动损伤教育,以免学生因受伤而丧失学习冰雪运动的兴趣。
其次,要加强课程的质量评估。冰雪课程设置只是完成了课程建设的第一步,还需要有明确的课程质量标准。课程质量评估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开展课程教学评估是做好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所以,要做好冰雪课程的教学评估工作,评估目的是为了保证冰雪运动的教学质量,巩固教学工作。
3. 加强冰雪师资
教师肩负着立德树人的神圣使命,是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学校品质的中坚力量和第一要素。要发展校园冰雪运动,就需要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原则加强冰雪师资力量建设,强化教师的敬业精神、科研意识、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首先,可以购买社会教练服务,由冰雪俱乐部的教练进入校园授课。其次,加强现有体育教师的师资培训。无论哪种方式,加强校园冰雪师资队伍建设,一定要保障冰雪教师是既懂得教育又擅长冰雪运动技术动作的人才,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达不到传道授业解惑的目的。再其次,要加强高校的冰雪人才培养,以便为各学校输送冰雪教师。首都体育学院于2017年新增冰雪运动专业方向招生。根据目前冰雪运动进校园所稀缺的师资现状来看,其他体育院校也应积极开设冰雪专业,以便为各校输送冰雪教师。
加强师资队伍的继续教育,通过学术活动和比赛等加强冰雪传统校之间的交流,通过校内外培训,改善教师的知识结构,通过科学研究,促进教师科研思维能力、业务能力、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充实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授课质量。
总之,促进校园冰雪运动发展,有利于夯实冬季项目发展的金字塔塔底,为国家冰雪运动储备后备人才;有利于普及冰雪运动,推动全民健身;有利于推广冰雪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有利于丰富学生的体育活动内容,增进学生身体健康,促进其终身体育,提高全社会的体质水平。
为此,要做好学校冰雪基础设施建设、冰雪课程设置和冰雪师资队伍的建设,促使越来越多的学校大力推动冰雪运动进校园,越来越多的学生参与冰雪运动,早日实现“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早日实现体育强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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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冬奥组委共同制订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中小学生奥林匹克教育计划》正式印发,计划在全国中小学范围命名700余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其中北京地区建设200所,河北地区建设200所,其他省(市、区)分别命名10所……全文详见“冰雪头条”3月1日“冰雪头条”资讯:“教体艺2018年1号文件”: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推动冰雪运动普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针对全国教育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及条件保障体系建设改革成果征集活动的通知》。《通知》针对课内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练,学校体育训练、竞赛模式和条件保障体系建设模式等反应学校体育改革成果的内容进行征集,教育部将对优秀案例进行全国范内宣传推广……全文详见“冰雪头条”4月8日“冰雪头条”资讯:教育部开展全国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及条件保障体系建设改革成果征集
本文由冰雪产业(微信号:bingxuetoutiao)综合中国教育报、冰雪头条资讯整理采写
冰雪综合
填补扬州滑雪项目空白,废弃造船厂厂房改造成室内滑雪场,将在暑假开业
“冰雪南展”在江苏扬州落地。近日,扬州槐泗镇邵伯湖边一个废弃的船厂经改造成了室内滑雪场,该滑雪场今年暑期将向市民开放。雪场采用人工制雪,室内温度常年保持-3℃。
据投资方江苏广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作为服务业旅游大项目,项目落户扬州并非偶然,而是市场消费有需求。历经一年市场调研,该滑雪场最终选择落在了扬州“北部新城”生态小镇槐泗镇。
图片示意(扬州邵伯湖滑雪场内景)
1. 废弃船厂重新改造焕发生机
记者在邵伯湖边看到,一座建筑物正在改造,楼顶已竖起“扬州邵伯湖滑雪场”字样。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座室内滑雪场是由邵伯湖边一座废弃的船厂改造的。据槐泗镇相关人士介绍,原先在邵伯湖沿线9公里的岸线上,聚集了12家造船厂。为了响应江淮生态大走廊的建设,这12家造船厂全部迁移。
“其中有一家造船厂的厂房被改造成运河文化博物馆,这家造船厂的厂房被用来改造成室内滑雪场。”槐泗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当地准备将其他废弃的厂房用来改造成文化旅游项目。
据悉,根据项目前期规划,扬州邵伯湖滑雪场原本是建成露天室外滑雪场,在每年冬季经营两个月时间。但为了让更多市民享受滑雪的乐趣,同时盘活扬州“北部新城”的旅游产业,该项目经过多次论证后,最终由露天滑雪场变成了室内滑雪场,实现了一年四季均可滑雪的目标。
2. 室内滑雪场可容纳700人滑雪
据介绍,该滑雪场有效利用了原有空间,占地20亩,室内面积达1万平方米,有两条长达145米的滑雪跑道,可同时容纳700人滑雪。
记者进入场馆看到,馆内由北向南用土堆出了一条滑道,北边高,南边低。据滑雪场负责人介绍,滑道的坡度有9度,滑下来速度不会太快。
据滑雪场负责人表示,滑雪场所用的雪全部采用人工制雪,由于人工制雪对场馆内的温度有严苛的要求,需要馆内温度常年保持在-3℃。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目前的工程进度,预计今年暑期可以向市民游客开放。
据了解,这座室内滑雪场建成后,将成为扬州市青少年冬季运动项目培训基地,该项目正式运营后将填补扬州滑雪项目的空白。
2018年"奥运城市杯"北京国际青少年冰球邀请赛本周六开幕
4月28日至5月3日,2018年“奥运城市杯”北京国际青少年冰球邀请赛将在北京奥众冰上中心举办。
本次赛事邀请到来自美国、德国、捷克、拉脱维亚、俄罗斯、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家知名冰球俱乐部AAA级别球队或同等级别参赛,他们将与北京两支青少年冰球队展开为期六天的赛事和国际交流活动。
“奥运城市杯”北京国际青少年冰球邀请赛由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会(简称“奥促会”)联合北京市冰球运动协会于2016年创办,旨在通过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奥运城市之间青少年体育文化的交流,助力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筹办,加快推进“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目标,推进首都国际交往中心城市的建设。经过两年的发展,赛事已成为目前国内竞赛水平最高的国际青少年冰球赛事之一,在国内外影响力也稳步提升。
今年的赛事设立分男子2003/2004年龄组和2005/2006年龄组两个组别,每个组别七支球队参赛。两个组别均采取单循环赛制,以积分决定名次。赛事邀请到国内最高水平的裁判员执裁,比赛中会首次采用国际冰球联合会“Hydra实时录入系统”,这也将是国内青少年冰球比赛中首次使用该系统,同时这套系统也将在2022年冬奥会冰球比赛中使用。
据悉,除了体育竞赛之外,主办方还将开展“国际冰球小使者”官方活动,首次授予参赛国内外青少年冰球运动员“国际冰球小使者”的荣誉称号,并在活动期间开展中国文化体验、青少年校际交流、北京体验日、冰球家长交流等主题活动,加深国外青少年对北京的了解和体验,感受北京城市魅力。
参考阅读
《吉林省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发展冰雪体育产业。以2022年冬奥会为契机,加快冰雪运动强省建设,重点加强吉林北大壶、长春莲花山、长白山高原冰雪训练基地滑雪场建设,使之成为冬奥会训练基地和全民雪上运动及滑雪产业基地。推进抚松长白山国际度假区滑雪场建设与运营,延长产业链,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团队、国际品牌赛事及国际培训体系与等级标准,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冰雪运动产业基地,带动全省冰雪运动普及与发展。《规划》提出,力争到2020年吉林省实现各市州建有滑冰馆,2022年,全省各级各类滑冰场总数达到500个以上、滑雪场达到60座以上……全文详见“冰雪头条”4月15日“冰雪头条”资讯:吉林省到2022年各类滑冰场规划总数达到500个、滑雪场60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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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理报告“冬奥内容”中非常关键的“三个字”!
【2】北京市“1+7”冰雪发展规划正式出台;北京市体育局长孙学才详述规划内容
【3】北京市冰雪运动布局加大社会力量前所未有
【4】张家口市委书记:与北京联办冬奥将让张家口脱胎换骨
【5】京津冀协同发展冰雪产业大战略,冰雪体育消费浮现新格局
【6】国家发改委:选择“冰雪”是因为项目发展前景好、市场空间大、带动能力强
【7】韩子荣任北京冬奥组委秘书长
【8】全民健身上升国家战略、冰雪运动发展与冬奥筹办相结合
【9】高志丹:冬奥会是否成功,要看办赛是否精彩,也要看我们参赛是否出彩
【10 体育总局:2017年优秀运动员免试入高校学习有关事宜;冬季运动含“短道速滑”、“花滑”、“冰球”、“自由式滑雪”等多项
【11】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发布《体育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打造冰雪运动放首位
【12】国务院46号文“冰雪运动发展规划”发生重大改变!对话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办公室主任 郝忠东
【13】郭金龙:抓住筹办2022冬奥会契机,不断提升首都体育工作水平
【14】2017WSTOPS冬季运动奖颁奖典礼决出年度各奖项归属
【15】教育部回复全国政协提案:冰雪运动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16】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副主任佟立新任北京冬奥组委体育部部长
【17】北京市冰雪运动队宣告成立;“北京模式”引发海内外关注
【18】2022冬奥组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部到位
【19】中央财政“5大渠道”支持冰雪产业发展
【20】青少年冰雪体育运动要让不同企业参与进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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