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职,已离粤,但是公积金中心告知,中山公积金制度不允许销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只允许分月按租房提取每月500元,请问,人已离开,何来租房?自己账号的公积金为何不让销户一次性提取?请为辛苦打工人考虑,谢

发布时间:2023-04-07 11:42:53

已离职,已离粤,但是公积金中心告知,中山公积金制度不允许销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只允许分月按租房提取每月500元,请问,人已离开,何来租房?自己账号的公积金为何不让销户一次性提取?请为辛苦打工人考虑,谢

  • 待审核2023-03-19
  • 处理中2023-03-20
  • 归档2023-04-03

诉求信息

诉求编号: 0923031915***** 诉求来源: 市长信箱
诉求标题: 离职离粤,中山公积金不许一次性销户提取 递交时间: 2023-03-19 15:17:31
诉求类型: 投诉 处理状态: 办结
所属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发地点: 火炬开发区公积金中心
市民附件:
诉求内容:

已离职,已离粤,但是公积金中心告知,中山公积金制度不允许销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只允许分月按租房提取每月500元,请问,人已离开,何来租房?自己账号的公积金为何不让销户一次性提取?请为辛苦打工人考虑,谢谢!

处理信息

回复意见:

张先生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因此,“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外市户籍职工在2014年7月1日后离职的可以提取2014年6月30日前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2014年7月1日后缴存的符合条件的在现所在地有账户接收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职工不符合上述提取提取条件,但职工家庭在中山市本市无房产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或以上的条件,可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另一方面,外市户籍职工在外市购房、建房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到当地公积金中心提交购房、建房相关资料,申请提取业务跨省通办。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通过“中山公积金”的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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