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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6 19:16:37
3月22日至23日,新会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周等9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周自2014年1月21日担任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委会主任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汉等人,将上述人员安排在村委会内任职,形成以被告人高某周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长期把持龙泉村委会村务,以维护村委会合法权益为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排挤、报复不配合其工作的村干部、村民。
被告人高某周为巩固其在村委会中的势力和威信,利用其担任龙泉村委会主任的权力,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方式处理村委会土地,获取大量非法资金,以维持村委会每年分红,并对不服从其管治的村民以暂扣分红款作为威吓手段。同时,被告人高某周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对村委会财务实行“坐收坐支”,造成村委会账目混乱,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又违规发放村干部补助、奖金,违规建设道路、桥梁、办公楼、牌楼等。
在被告人高某周的组织、策划下,该犯罪集团多次在龙泉村委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周等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私人财物,情节严重,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故意损坏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出于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高某周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高某周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新会检察院、该案部分被害人另分别向新会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次庭审合并审理。
该案案情复杂,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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