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晚,两名男子喝酒后驾车从阜沙交警大队门口经过,双双被查。其中,蓝某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林某则属酒后驾车。
当晚,阜沙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组织警员在大队门口设点查车,重点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21时许,蓝某驾驶粤TM***J号牌小轿车临近阜沙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右转进入辅道。蓝某看到辅道也有警员,只好将车辆停在路边。这一异常举动引起了现场警员的警觉,要求蓝某下车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蓝某涉嫌醉酒驾车。
当晚,民警又查获了酒后驾车的林某,其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在现场接受民警询问时,林某也称是因为侥幸心理。6月2日,司法检验报告显示蓝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65mg/100ml,确认蓝某醉酒驾驶,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蓝某、林某涉酒驾车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