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跳槽,被判赔“老东家”1.5万元_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21-11-16 17:40:24

“网红经济”“网红直播”如今已成为生活中的热点以及商品流通领域中的重要一环,不少年轻人对成为“网红”趋之若鹜,纷纷希望通过包装成为“网红”赚取流量获得收益。同时,网络主播随意解约私自跳槽等乱象也频频发生。8月19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网络主播违约跳槽引发的赔偿纠纷生效判决。20岁的主播莉莉(化名)被“老东家”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最终被判支付1.5万元违约金。

■纠纷缘由:网络主播跳槽被“老东家”索赔30万元

莉莉2001年6月出生,2020年4月,她和西区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就娱乐演艺事项(含网络演艺或在线直播活动等)进行合作至2022年4月1日,合同约定不得中途解除、中止合同,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同时,双方的合同中还包含了竞业限制协议:莉莉保证该公司为独家且唯一指定合作代理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从事或变相从事合同约定的合作事务。否则视为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或最高单月收益的24倍,取两者最高额。

合同签订后,传媒公司为莉莉在直播平台申请了直播号,并进行了培训指导和宣传。然而,莉莉在公司工作2个月后表示不再继续合作了。去年9月,该传媒公司在另一直播平台上看到了莉莉的身影。传媒公司随后发函给莉莉,协商无果后,传媒公司今年1月将莉莉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构成违约须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传媒公司称,互联网直播行业前期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推广和主播形象打造,因此对主播的依赖性较强,为防止主播随意跳槽而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范相关责任,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莉莉明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风险,仍然在合作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终止合作并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莉莉则辩称她与传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合同中约定了莉莉需在传媒公司安排的直播间进行直播,约定了保底工资3000元,还约定了实习期,应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莉莉还称,她2020年6月18日通知公司“不做了”,公司并没有反对,随后还向她发了3136元未结工资。因此,应认定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互不存在违约责任。

“我在公司短短2个月时间没有任何影响力,而且2个月以来公司并没有对我提供过任何帮助和投资,只是对我什么时候直播、在哪直播进行日常人事管理,我的离职并没有对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莉莉辩称。

近日,市第一法院一审结合案情,认定双方是商事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内容合法有效,莉莉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莉莉向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及传媒公司的律师费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直播行业应加强管理 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

该案承办法官梁丹妮介绍,本案中的被告莉莉年纪较小,学识水平不高、社会经验不足,刚刚踏入社会寻找工作。公司负责人面试她的时候,她也仅介绍自己的爱好是唱歌和聊天。加上契约意识不强,她在不知所以然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合同,从未能理解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以及违约条款的内涵。

针对直播行业,梁法官建议主播应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以及心理建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多留意细节或请教他人,另外需要树立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不能单凭年轻冲动,不计后果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对于传媒公司,应合规诚信经营,多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知名度,而不是通过不实宣传的方式不断招揽年轻主播,使之成为牟利的“工具”,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充分向主播解释条款并全面说明利弊。直播行业应该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强化管理手段,对主播以及传媒公司全方位动态监督,并不断通过宣传、网络培训等方式提高主播以及传媒公司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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