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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4 16:04: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为全国大、中、小学校建设服务,为广大生产经营学校体育装备的企业服务,规范学校体育装备市场,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器材、用品的生产质量,为保证学校体育教学、群众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创造良好的条件,成立“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学校体育装备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缩写为“SPEEB”。
第二条 分会接受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三条 分会是由全国从事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体育器材装备生产、科研的企业所组成的专业性团体组织,是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加强我国学校体育装备生产企业之间的联系,规范学校体育装备市场,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器材装备的生产质量,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信息交流,为学校建设服务,为促进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校体育装备 分会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院3号楼663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发挥分会的整体优势,为学校体育场馆建设、购置体育器材装备提供体育工艺设计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采用不同形式广泛宣传专业委员会及会员单位。
第八条 与相关组织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体育器材装备的生产、需求及新技术等信息,开展信息服务及国际交流活动。
第九条 举办学校体育装备展示会和学校体育装备使用与管理培训班,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活动,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先进体育器材与装备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体育器材、用品、体育服装、运动鞋生产、经营和科研团体或个人,承认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及本分会管理办法,交纳会费,向分会提出申请,经分会审查并报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批准后,即成为分会单位,分会会员单位是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的当然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表决权;
3、对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具有被专业委员会推荐的资格;
5、优先获得有关信息和资料;
6、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义务:
1、遵守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及分会的管理办法;
2、按时交纳会费;
3、承担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使用分会中英文名称、标识或英文缩写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必须经分会批准。
5、为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多做公益活动。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及分会管理办法、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损害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及分会名誉等行为,由分会决定劝其退会或除名,并报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审批备案,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学校体育装备分会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分会由在专业委员会申请备案的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体育装备类会员单位及有关人士组成。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常务委员会议事和决策。
委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通过和修改管理办法;
2、审议分会的工作计划;
3、审查分会的工作报告和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办公室职责是:
1、执行分会代表大会决议;
2、制定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分会设主任一人,由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聘任。
第十五条 分会设副主任若干人,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六条 分会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提名,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分会的所有组织机构和人员均报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审批备案。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拨发办公经费、组织活动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信息服务收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原则:用于分会的宣传、组织活动、会议、日常办公等所必须的支出,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条 分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为:由分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方案,提交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体育装备专业委员会的终止程序为:本会终止必须经委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审核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工作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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