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1 00:00:00

体竞字〔2019〕96号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参赛代表团、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冬运中心,中国滑冰协会、中国花样滑冰协会、中国冰球协会,有关单位,社会各界:

    为弘扬体育精神,倡导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体育总局制定了《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9年6月24日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

  (二)代表团、运动队能够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和胜负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主动加强对本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仲裁办法和申诉程序,严格执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决。

  (三)运动员认真遵守赛场要求与纪律,尊重规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比赛中积极进取、顽强拼博,胜不骄、败不馁,表现出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裁判员认真遵守赛区各项要求与规定,执裁工作公正公平,不徇私舞弊,不搞错判、漏判。

  (五)各项目比赛中出现以下行为的,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运动员资格弄虚作假的;

  2.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虚假比赛或操纵比赛的;

  3.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比赛中故意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参赛的;

  4.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向组委会、竞赛委员会人员、裁判员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安排宴请、高档娱乐等消费活动的;

  5.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的;

  6.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扰乱赛场秩序。

  7.不尊重观众,对观众有不礼貌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8.辱骂对手、打架斗殴、故意伤人,发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视言论的;

  9.发表不实或虚假言论,误导媒体和公众或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干扰比赛的;

  10.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重大错判、漏判的;

  11.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的;

  12.其他影响体育形象、赛会形象和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评选办法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应结合宣传教育工作,设立专门的评选机构。各运动队、裁判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经评选机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竞赛委员会审定。

  (二)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经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

  (三)香港和澳门代表团及其运动队、运动员不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组委会将授予其参赛纪念奖。

  四、评选名额

  (一)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规定,由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确定评选名额。运动队的评选比例为5:1,运动员的评选比例为10:1,裁判员的评选比例为15:1。

  (二)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香港、澳门参赛纪念奖)的代表团名单。

  (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

  六、注意事项

  (一)各项目竞赛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要加强对体育精神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将评选活动与赛时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防止评选活动形式化。

  (二)评选工作应把重点放在运动队和运动员,通过评选活动,既注重训练比赛又注重运动队和运动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评选工作要注意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运动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运动队之间、运动员之间的团结,促进体育道德和运动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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