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1 00:00:00

体竞字〔2019103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参赛代表团、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冬运中心,中国滑冰协会、中国花样滑冰协会、中国冰球协会,有关单位,社会各界:

  为规范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代表团市场开发工作,保护组委会和各代表团的市场开发权益,现将《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979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体育总局、组委会及运动会形象,规范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市场开发工作,确保合理、适度开发,保护各方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的冠名或产品广告,也不得出现有损运动会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内容。

第三条  代表团不得冠名。代表团所属运动队可以冠名,格式为“代表团名称+冠名单位名称+项目队”,其中冠名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第四条  代表团礼仪服装和运动员领奖服不得出现除自身品牌标识以外的广告标识,其中上衣和裤子的自身品牌标识各不得超过两处,每处大小不超过50平方厘米。

第五条  开闭幕式代表团入场仪式中,代表团队伍中除着装自身品牌标识外,不得出现其他赞助单位名称以及任何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标识和内容。

第六条  运动队比赛服装、专用物品、宣传品等广告按照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和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改革试点项目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委会有关部门和各项目竞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对代表团、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撤销、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和标识。

第八条  各代表团和运动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检查工作。违反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视其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项目决赛期间适用本规定。资格赛期间按照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改革试点项目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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