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证,下列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2018年度年检申报材料,连续两年年检结论均确定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以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序号3:“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撤销登记”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单位应当自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中山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或陈述、申辩意见,也可到中山市民政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和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1月6日
(联系人:李先生、黄先生,联系电话:0760-88889103,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中山市民政局综合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