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伤亡事故三家施工单位担责!交警部门这样提醒_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21-01-21 20:36:30

1月21日,市公安交警支队通报:去年,在城区发生的三宗伤亡交通事故中,三家施工单位因未按规定审批或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各自承担不同等次的责任。

道路交通法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市交警支队城区大队统计,在城区去年发生的伤亡交通事故中,其中有三宗与道路施工有关。经调查取证,三家施工单位分别承担三宗交通事故的不同等次责任。

案例一

2020年4月5日22时28分,年仅16岁的吴姓女孩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博爱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博爱六路紫马岭游泳馆对开路段时,不慎碰撞摆放在道路的钻探机械,事故造成吴某当场死亡,车辆、施工设施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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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城区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中山市易XXXX基础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未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占道施工,且未按规定在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双方依法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2020年4月14日3时30分左右,肖某醉酒后驾驶湘H号牌摩托车(载陆某)由五桂山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东区城桂路与南外环路交汇处时,失控碰撞施工路段的警示反光筒支撑树杆,事故造成肖某、陆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城区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肖某醉酒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广东省长大XXXX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法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20年9月1日0时15分许,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J号牌摩托车,沿南外环路由南区往火炬开发区方向行驶,途径东区南外环西往东距离城桂路出口一千五百米路段时,失控倒地肇事,事故造成廖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7天后死亡。

经城区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廖某无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作为施工作业单位的中国水利水电XXXX局有限公司,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双方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部门再次提醒,道路施工应申请审批,并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将视案情依法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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