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学校前身为周屋学堂,清朝康有为曾到此讲学。莞城解放后,北隅有灯头街小学、光明小学、两隅小学等,几经拼校,文革后期在运河边命名为莞城运河小学。1985年政府投资,拆去原莞城二中校舍,重建三幢教学楼(搬迁至莞城灯头街灯头一甲2号)。2001年政府再投资,征民房扩建一幢六层的教学功能楼。2008年10月1日搬迁至原博厦小学旧址(地址:莞城区可园路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运河小学,英文全称为Guancheng Canal Primary School of Dongguan;中文简称为莞城运河小学,英文简称为C.S.;住所地址为:东莞市莞城灯头一甲2号,邮政编码为523000;官方网址为:http://www.gcyhxx.cn,
微信公众号:gcyhxx 。
第三条 学校为东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莞城区教育办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小学。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24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049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充分结合地理实际与人文历史,以“弘扬尚水精神,为学生幸福成长奠基”为宗旨,创造性地进行“水育文化”探索,选取“水木清华、水滴石穿、上善若水、点水江河、源头活水、水生万物”具有水特性的成语,进行生态教育、意志教育、智慧教育、合作教育、探究教育、创新教育,达成亲近自然、磨炼意志、学会学习、合作共进、深度探究、实践创新的培养目标。通过“三个载体”(可园艺学、两隅社学、运河冬学)“四个品牌”(问源教学、小水滴游学、小水滴精彩秀、特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平静乐观、执着追求、虚怀若谷、乐于奉献、标新立异、敢于鸣不平的运河人。
办学理念:尚水
核心理念
积极向上:遇事冷静、感恩身边的人和事,热爱身边的一景一物,形成一种乐观向上的人生品格。
合作探究:主动学习,主动探究,追根求源,会与别人交流、合作,做学习的主人。
实践创新:积极参与各种实践与活动,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适应时代的发展。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打造具有运河特色的品牌学校;本着质量立校、特色立校、管理立校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全新的理念和视角理性审视学校,设计学校,力争通过努力和探索,以一流的管理彰显办学质量,一流的校园文化提升学校品位,一流的师资实现学校的发展,把学校打造成一所学生自我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优良,品牌活动富有特色,文化氛围浓厚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现代化教育的窗口学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快速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标识与校训
水文化口号、标识:快乐的小水滴
校训:水游天下
水游天下是志向,更是成长过程。快乐的小水滴象征着运河学子,在水文化的浸润下,在“家乡游”、“天下游”的引领下,通过学习、探索、实践、创新,陶冶情操,发展能力,提高素养,成为适应时代发展的一代新人。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教师专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积极制定教师专业化发展方案,坚持科学性、可行性原则,提高针对性,加强指导性,实现教师的自我超越和可持续性发展。
通过教师专业化发展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爱岗敬业的无私奉献精神,教师具有更完善的人格修养,更远大的理想追求,更宽广的胸怀,具有强烈的终身学习、自主发展的愿望,能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勇于进取、创新,具有较强教育教研能力,切实提高教师群体水平,促进整体优化。
第十条 水文化
环境:将水文化“化于形”
不断探寻以水文化为主体的校园文化建设路径,形成独具特色的“水环境”。门前,动漫形态的“快乐小水滴”文化标识,蓝色底蕴,温和淡雅;东北角“尚水文化”标志,美观典雅;北墙“小水滴精彩秀舞台”,精美别致;围墙边,是“尚水文化长廊”,气势恢宏。充满水元素的校园环境,让校园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都置身“水”中,师生徜徉其中,触动于情,震动于魂,感动于心,启动于行。
载体:将水文化“化于行”
开设精彩纷呈的“水课程”、“水活动”,铸就内涵丰富的“水精神”。从“探秘运河源、研发水课程、品悟水之德”等方面开展水育实践活动,尚水远足、小水滴游学、小水滴精彩秀、“我爱运河”主题征文、“水濯我心”师德演讲、小水滴动漫世界节等主题活动,全面彰显“育人如水、静待花开”的育人特色。
浸润 :将水文化“化于心”
以水悟理启发学生。实施“水滴争章”评价活动。以水滴卡通图像为原型,设计出8类水精灵评比标准,即:读书水精灵、习惯水精灵、礼仪水精灵、智慧水精灵、运动水精灵、勤俭水精灵、科技水精灵、才艺水精灵等。并分别制作8类个性鲜明、活泼灵动的奖章,作为争章活动的载体,与评比的有机融合,让孩子们学有榜样,学有动力,学中汲取水之上品!
班级内,并建立“每天进步一点点,争创优秀小组”、“做更棒的自己”专版,量化考核学生的日常行为,月末小结颁发水滴奖章。教室外,开辟“水滴争章”专栏,每月的优胜小组、“水滴争章”优秀个人风采栏。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 ,校歌为《新时代的辉煌》。校徽以“运河”两字的声母“Y”和“H”组合成标志图案,“Y”变形的流动的水和一幢抽象建筑物,“水”为运河之水,寓意学校是屹立在莞城运河之畔的一颗明珠,“H”是建筑物,同时又似一本书,寓意学校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整幅图案又似乘风破浪的帆船在大海里航行,寓意孩子们在知识的海洋尽情航行,图案设计造型简洁、流畅,富有个性。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教导处、办公室、德育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德育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德育工作计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根据德育特色学校要求,制定长远的德育计划,精心设计每项活动的方案,把德育工作做到学校与家庭结合、学校与社区结合,形成大德育机制。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协助德育行政工作,少先队部是学校德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主题会和主题活动,参与学校自主管理。每周星期一组织升国旗仪式。抓好红领巾广播站工作,充分发挥“运河之声”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设主任(副主任)3名。
教导处负责组织各学科教研活动,统筹各学科比赛,组织和规划教师培训,引导教师专业成长。
(三)后勤组负责学校食堂、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做好学生的生理卫生教育,组织有关的家长讲座。
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的作用,使家长委员会了解学校工作和管理,协助学校和班级开展及参与各项活动。定期组织家长会和家庭教育讲座,逐步引导她们关注学校工作和教育公开。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负责做好文史资料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人事干部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
(五)科研组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组织各科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研究,协助和支持课题组的研究,在人财物上给予最大支持,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六) 大课间组负责学校体育大课间的统筹、策划和实施。体育大课间活动是我校品牌,体育是学校特色之一。体育大课间必须依托校本教材,调动和协调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确保体育大课间活动持之与恒。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行政具体负责,后勤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协助教导处落实教学常规。教研组定期组织和开展集体备课及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少先队工作以学校德育工作为核心,组织和开展队活动,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行为规范的养成。
第三十一条 每个教学班严格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制定班徽、班风、班纪,营造班集体文化和环境,做好班级事务管理,创新班级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授课、个别化学习、小组合作 。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采用最适合教师和学生的课堂组织形式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每年举行阳刚文化节(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充分发挥学校特色优势。加强中华传统文化的学习,加强书法、篮球队、二胡队、田径队等的群体性训练,培养学生兴趣;大课间体育活动特色继续要发扬光大,全面铺开,形成气候,多种途径营造“书香校园”氛围。
第四十二条 学校营造浓厚的研究氛围,构建多元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教育理论指导教学活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课题研究,夯实研究过程,注重总结,及时推广教科研成果,优化课堂教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制定教科研管理制度。加强教研组建设,每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坚持集体备课制度,校长室、教导处人员重视随堂课,青年教师相互之间平均每周一节随堂课。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小学)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学生素质报告册记录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室、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区财政统一委派)、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八十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靠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