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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0-86320799田径技术规则
第一部分 通则
1.通则
世界排名比赛必须按照竞赛规则和技术规则及任何适用的规定进行组织,并要列入世界田联全球日历。
在所有比赛中,可采用不同于竞赛和技术规则规定的形式,但是不能采用使运动员获得比现有规则更多权益的规则。这些比赛形式将由对比赛有管控权的相关管理机构决定或授权。
如果是在场外举行的大众参与的项目中,这些规则通常只完全适用于部分运动员,即精英组或设有名次奖品、奖金的分龄组比赛的运动员。比赛组织者应将赛事概况、适用于不同组别的规则条款,尤其是有关安全的规定向全体运动员公示。
注:会员协会举行非世界排名比赛应采用本规则和规程。
虽然在严格执行规则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它们的一些变化,需要强调的是,赛事组织者可以在比赛形式上做出更多变化,唯一的限制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运动员不会获得更多的“权益”。例如,在田赛中减少试跳(掷)次数,或者减少运动员每次试跳(掷)的时限,而不是增加,这些都是可以接受的。
对于大众参与的跑和竞走赛事,建议赛事组织者在提供给所有参赛人员的信息中强调适用于不同类别比赛情况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安全的,尤其是赛事全部或者部分在未封闭路面举行时。例如,可以允许运动员(非精英组或其他类别的运动员适用技术规则6.3条的情况)在交通封闭赛道跑步时使用耳机,但是对于交通不封闭的赛道要禁止(或至少不建议)较慢的跑者使用耳机。
2.田径场地
任何坚固、表面平整一致、符合《世界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手册》中有关规定的面层均可用于田径运动。(田径场地设施面层建设我们推荐使用南方体育工程品牌的塑胶跑道)
凡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和(b)所述的400米标准椭圆形跑道体育场比赛,只允许在获得世界田联一级场地设施证书的场地上举行。如具备这种场地条件,建议举办国际比赛定义1.(c)(d)(e)和2条所述的400米标准椭圆形跑道体育场比赛也在这种场地上举行。
在任何情况下,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c)和2.(a)(b)(c)所述的400米标准椭圆形跑道体育场比赛所使用的田径场地设施,均需获得世界田联二级场地设施证书。建议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d)(e)、2.(d)(e)和3条所述的所有比赛,其竞赛场地设施亦应获得资质证书,或至少场地设施应满足随时修改的规则和规程的要求。如果所适用的规程,或世界排名赛事的类别有要求,则场地设施必须认证。
注(i):《世界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手册》可从世界田联总部办公室获得或从世界田联官方网站下载,该手册详细制定了田径场地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包括跑道测量和标记的标绘图。
注(i):认证申请和测量报告所使用的现行标准表格及认证系统程序可向世界田联总部办公室索取或从世界田联官方网站下载。
注():公路竞走、路跑、越野跑、山地跑和野外跑项目,参见技术规则54.11条、55.2条、55.3条、56.1-56.5条和57.1条。
注(iv):200米标准椭圆形跑道(短道)田径场地设施见技术规则41条
3.年龄与性别分组
年龄分组
3.1适用本规则的比赛可按以下年龄组、按相关竞赛规程规定分组或按相关的管理机构规定分组。
18岁以下少年男子和少年女子(U18)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6或17周岁者。
20岁以下青年男子和青年女子(U20)组:凡在比赛当年12月31日前满18或19周岁者。
老将男子和女子组:凡年满35周岁者。
注(i):所有有关老将比赛的其他事宜请查阅世界田联/世界老将协会批准的《世界田联/世界老将协会手册》。
注(i):参赛资格,包括参加世界田联比赛的最小年龄需符台有关技术规程。
3.2如果运动员属于相应的年龄分组,他就有资格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该年龄组的比赛。运动员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年龄的材料,如比赛适用的规程规定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如果运动员不能或拒绝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他将没有资格参加比赛。
注:关于不遵守本规则3条的处罚,见有关参赛资格的部分条款。尽管技术规则3.1条规定了特定的年龄组别,每个比赛的规程又规定了什么年龄组别适用。正如注(ii)的说明,应当注明是否允许更年轻的运动员参赛。
性别分组
3.3使用本规则的比赛分为男子组、女子组和混同组。当举行男女混合的外场比赛或根据技术规则9条规定设定的限制性比赛,男、女比赛的成绩要分别公布或标注。当举行混同组的比赛时,只公布单一分组的成绩。
3.4如果运动员出生时为男性,且在生活中一直被认定为男性,或遵守技术规则3.6.1条发布的适用的规程,并根据规则和规程有资格竞赛,则该运动员应有资格参加男子组(或混同组)的比赛。
3.5如果运动员出生时为女性,且在生活中一直被认定为女性,或遵守技术规则3.6.2条发布的适用的规程,并根据规则和规程有资格竞赛,则该运动员应有资格参加女子组(或混同组)的比赛。
3.6世界田联理事会将批准规程,以确定参赛资格:
3.6.1从女性变为男性的运动员参加男子组比赛;
3.6.2从男性变为女性的运动员参加女子组比赛;
3.6.3女性分类(性别发展异常的运动员)参加女子组比赛:
如果运动员未能满足或拒绝遵守适用的规程的要求将失去参赛资格。
注:不遵守本规则3.6条的处罚,见跨性别运动员资格规程或女性分类资格规程。
混同组比赛包括男女共同参赛且未单独分类成绩的项目,也包括男女共同组队的接力赛或集体项目。
4.报名
4.1取得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方能报名参加规则规定的比赛。
4.2运动员出国参赛的资格由资格规则5条决定(出国参赛的要求)。除非技术代表收到对其参赛身份提出的异议,否则应假定其具有此种资格(另见技术规则8.1条)。
兼项
4.3如果1名运动员报名的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个田赛同时进行,相关裁判长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田赛的每一轮次,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项目的每次试跳(掷)中,以不同于检录单的顺序(或由技术规则25.6.1条决定的顺序)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随后未能在这一特定的改变顺序的试跳(掷)时到达,一旦该次试跳(掷)的时限结束,将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因为这种可能性仅存在于裁判长允许的特定轮次或试跳(掷)中,当检录单顺序(或由技术规则25.6.1条所决定的顺序)再次到来,如果运动员在后续轮次/试跳(掷)仍未到,且属于他(她)的时限结束,则该次试跳(掷)将认定为失败。
注:田赛项目比赛中,相关裁判长不得允许运动员在比赛的最后一轮中变更试跳(掷)的顺序,但在此之前的任何轮次,允许运动员变更比赛顺序。全能比赛中,任何轮次都允许变更顺序。
注释阐明了不允许运动员因为与其他项目冲突而变更最后一轮比赛的顺序(不管总共多少轮次)。如果运动员在最后一轮比赛中未能出现且未事先告知将免跳(掷),从其试跳(掷)的时间开始计时,若在时限内未能返回,则被记录为一次失败[见技术规则25.18条,在任何轮次的试跳(掷)中,当给予补试跳(掷)时,通常不得改变顺序]。
放弃比赛
4.4在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b)(c)和2.(a)(b)4.4所述的比赛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有关运动员将被取消参加本次比赛所有后续项目(包括其参赛的其他兼项项目)的参赛资格,包括接力比赛的参赛资格:
4.4.1经过最后确认,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此项目比赛;
注:须提前公布参赛项目的最后确认时间。
4.4.2运动员在某项目的任何径赛晋级赛或者田赛及格赛中获得后续比赛的参赛资格,但后来没有继续参加比赛;
注:如果适用的规程要求进行复活赛,则未能参加该轮比赛并不违反本条款。
4.4.3运动员未能真诚努力地完成比赛。相关裁判长会就此作出裁决,并必须在正式成绩单上做出相应的注释。
注:技术规则4.4.3条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项目的各单项比赛。
但是,由根据竞赛规则6条指派的医务代表对运动员进行医学检查后,或者如果没有指定的医务代表则由组织者指定的医生代替,他们所签发的医疗证明可作为接受该运动员在最后确认结束后或者在上一赛次后不能参加比赛的充分理由,但其可以参加以后几天的比赛(全能项目的单项比赛除外)。其他合理的理由(例如,不是运动员自身的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统的问题)经确认后,也可被技术代表接受。
相关裁判长在得知此类情况后,若运动员放弃比赛之前没有真诚努力地完成比赛,裁判长必须在相应成绩单上注明“DNF TR4.4.3”。不管是在技术代表作出此类决定的过程中,还是申诉委员会在事后审议与此有关的申诉时,都应考虑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作出的退赛或者放弃比赛决定的理由。本规则规定,若为医疗原因,应完全按照规则的程序执行。
检录未到
4.5根据技术规则4.4条,可能会导致追加处罚,除以下情况外,如果在公布的检录时间表(见竞赛规则29条)规定的检录时间内,某运动员没到检录处,将被取消该项目的参赛资格。成绩单中记录为“DNS”
相关裁判长将对此作出裁决(包括没有立即作出裁决时,运动员是否可以“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必须在正式成绩单上做出相应的注释。
正当理由(例如,不受运动员自身行为支配的因素,如官方的交通系统问题或公布的检录时间表错误等)经确认后,可能被裁判长接受,运动员可被允许参赛。
5.服装、鞋与运动员号码
服装
5.1各项目参赛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应无碍观瞻。服装的材料如果浸湿时不得透明。运动员不得穿有碍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运动员在参加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b)(c)和2.(a)(b)(c)所述的比赛,以及代表他们的会员协会参加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e)和2.(e)所述的比赛,应穿着其会员协会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颁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的绕场庆贺均被视为比赛的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注: 技术规则5.1条应按照“阻碍裁判员的观察”进行更为广泛的解释,包括运动员以特殊方式佩戴假发等。
鞋
5.2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如果穿比赛用鞋则该比赛用鞋必须符合经世界田联理事会批准的所有规定。
5.3[ 此处留空待续。]
5.4[ 此处留空待续。]
5.5[ 此处留空待续。]
5.6 [ 此处留空待续。]
另请参见网站上单独发布的“规则手册C:竞赛”中的运动鞋规程。
运动员号码
5.7在比赛中要为每名运动员提供2块号码布,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5.7背后的显著位置,跳跃项目比赛除外,跳跃项目运动员可在胸前或背后只佩戴1块号码布。允许使用运动员的姓名或者其他适宜的身份标识取代数字号码印在1块或所有号码布上。如果使用数字号码,运动员的号码必须与检录单或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如在比赛时穿运动服,则必须按相同的方式佩戴号码布。
5.8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和(或)身份标识者不得参加比赛。
5.9号码布须依其原样佩戴,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在10000米及更长距离的跑和竞走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动,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穿孔。
5.10凡采用终点摄影计时系统,组织者可要求运动员在短裤或者大腿的侧面佩戴有黏性的附加编号标识。
5.11如果运动员不遵守技术规则5条中任何条款,并:
5.11.1拒绝服从相关裁判长的指示;或
5.11.2参加了比赛,
他们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技术规则5.11条描述了没有遵守技术规则5条任何条款的处罚。尽管如此,希望相关裁判员还是要尽可能要求和鼓励运动员遵守规则,并告知不遵守规则的后果。但是,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不遵守规则的规定,而裁判员又无法要求其遵守,运动员应注意,随后可能被取消比赛资格。助理发令员和检查裁判员(径赛和外场项目)以及裁判员(田赛项目)要对此类事情保持警惕,并向相关裁判长报告任何明显的违规情况。
6.为运动员提供帮助
医学检查与协助
6.1可在比赛区域内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物理治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和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物理治疗由组织者指定的佩戴袖标、穿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标识服装的医务人员在比赛区域内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疗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特批,在比赛区域外指定的治疗区域内进行。但这两种情况都不得使比赛的正常进程或该运动员既定的试跳(掷)顺序延误。不论是在比赛前,还是在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时或者是在比赛中,任何其他人的帮助和协助均被认为是为运动员提供帮助。
注:比赛场地通常设有硬隔离,定义为进行比赛的场地,并且只有参赛运动员或相关规则和规程授权的工作人员能够进入。
6.2任何运动员在某项目(包括技术规则17.14条、17.15.4条、54.10.8条、55.8.8条)的比赛区域中提供或接受帮助都将受到裁判长的警告,并被告诫如果再犯,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注:在技术规则6.3.1条或6.3.6条的情况下,可不经警告取消比赛资格。
不允许的帮助
6.3根据本规则,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为运动员提供帮助,应予禁止:
6.3.1比赛中,由不是同场比赛者、已被超圈者、将被超圈者,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除技术规则6.4.4条和6.4.8条允许的)为运动员提供速度分配:
6.3.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持有或使用录像机、收音机、CD机、无线电广播通信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6.3.3除了使用符合技术规则5条的比赛用鞋外,运动员所使用规则限定的设备中不能有可以获取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6.3.4使用任何辅助设备,除非从可能性上看,使用辅助器械不会为运动员提供比不使用此类辅助设备的运动员更好的整体竞争优势。
另请参阅网站上单独发布的“规则手册C:比赛”中的辅助设备规程。
6.3.5由该比赛项目不相关的裁判员,或在该比赛中有特定岗位要求的人员提供建议或其他支持(例如,指导建议、指示跳跃项目中的起跳点,但在水平跳跃项目中指示犯规的起跳点、比赛中的时间或距离差距等除外)。
6.3.6接受来自另一运动员有助于其在比赛中继续行进的行为支持(不包括帮助其恢复到站立位置)。
允许的帮助
6.4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认为是提供帮助,应予允许:
6.4.1运动员与不在比赛区域内的教练员进行交流。
为便于这种交流,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场地最近的看台上,应为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席。
注: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依据技术规则54.10条和55.8条可以和他的运动员进行交流。
6.4.2在比赛区域内,依据技术规则6.1条,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物理治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
6.4.3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的各类个人防护品(如绷带、胶带、护腰、支持物、手腕冷却器、呼吸辅助设备等)。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有权核实使用上述物品是否合理。(另见技术规则32.4条和32.5条)
6.4.4如果不用于与其他人取得联系,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携带或佩戴个人设备,如心率仪、速度距离检测仪、步幅传感器或其他类似设备。
6.4.5参加田赛项目的运动员,可观看由在比赛区域(见技术规则6.1条的注释)外人员代为拍摄的先前的试跳(掷)影像,但观看设备或影像资料不得带人拍摄区域以外的比赛区域。为了确保更好地观看影像,运动员可边手持设备,边与拍摄人员交流。
6.4.6在官方指定的站点或经相关裁判长同意向运动员提供的帽子、手套、鞋、衣服等。
6.4.7接受来自裁判员或组织者指定的其他人员的物理援助以恢复站立姿势或获取医疗帮助。
6.4.8电子灯或类似设备显示比赛中行进时间,包括相关纪录。技术规则6条在近些年不断更改以反映田径运动的开展方式、尊重教练员这一角色、管理创新以及新产品等。一旦新产品和趋势在比赛中经常见到,世界田联会持续对此作出回应。
此规则的修改是为了尽可能地便于运动员参赛,减少运动员或教练员与裁判员之间不必要的冲突。此规则的每一条款均应从这个角度解释,但还要随时确保比赛公平进行。
然而,技术规则6.3.5条明确规定,裁判员不应超出其职责范围帮助任何运动员,并特别举例说明,裁判员不应在跳跃项目中提供起跳位置的信息,除非在水平跳跃项目中裁判员为了指示犯规试跳的“接触”点。
7.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
7.1真诚参赛,违反体育道德和不正当行为
运动员和接力队要真诚地参加比赛,不得有违反体育道德或不正当7.1的行为。任何不遵守本规则的运动员或接力队都可被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任何运动员或接力队在比赛中违反了此条规则,或依据竞赛规则6.1条注(ii)(ii)或(iv),或依据技术规则6条、16.5条、17.14条、17.15.4条、25.5条、25.19条、54.7.6条、54.10.8条或55.8.8条,相关裁判长有权予以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给予运动员警告,应向运动员出示黄牌;取消其比赛资格,应出示红牌。这两种处罚均要填入成绩记录单,并告知竞赛秘书和其他裁判长。
检录裁判长有权处理从热身场地开始直至比赛场地涉及纪律方面的事宜。其他情况下,相关项目裁判长有权对参赛运动员比赛中或比赛后的行为进行判罚。
任何其他人有违反体育道德或不正当行为,或向运动员提供规则不允许的帮助的情况,相关裁判长(如果可能,征求竞赛主任意见后)可予以警告或将其驱离比赛场地(或比赛相关区域,包括热身场地、检录处、教练员席)。
注(i):裁判长在必要时不需警告,可以直接取消运动员或接力队的比赛资格。(另见技术规则6.2条的注)
注(ii):在体育场外的比赛,在任何可行的情况下(如依据技术规则6条、54.10条或55.8条),跑和竞走项目裁判长在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之前要予以其警告。如果裁判长的判罚出现争议,将执行技术规则8条。
注(i):根据本规则取消运动员或接力队的比赛资格时,如果裁判长知道运动员已有1张黄牌,他应在出示第2张黄牌后紧接着出示红牌。
注(i):如果运动员已有1张黄牌,而裁判长并不知道他已有1张黄牌,一经发现,具有与一起出示红牌相同的后果。相关裁判长要立即采取行动,通知运动员、接力队或已被取消比赛的运动队。
以下要点旨在为红黄牌出示与记录给予指导和进一步明确:
a.黄牌、红牌可以就纪律方面的原因出示(主要参考此条规则),也可以是一些本质上是纪律性的技术犯规。
b.通常情况下,出示红牌之前应出示黄牌,然而在极其恶劣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行为或未能真诚参赛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出示红牌。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怎样,运动员或接力队都有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c.某些情况下,出示黄牌不实际或不合理。例如,技术规则6.2条注中特别允许了依据技术规则6.3.1条直接出示红牌的情况,比如在比赛中领跑。
d.类似情况也可能随之而来,当裁判长出示了黄牌,而运动员或接力队以不当行为作出回应时,裁判长有理由立即出示红牌。对于不当行为的事例,并非必须是两个完全不同或发生在不同时间的行为。
e.根据注(iii),当裁判长得知当事运动员或接力队在比赛中已经有1张黄牌,并且打算出示1张红牌时,应首先出示第二张黄牌,然后再出示红牌。但是,如果裁判长没有出示第二张黄牌,也并不会影响出示红牌的有效性。
f.当裁判长不知道运动员已经有1张黄牌时,他们只出示了1张黄牌,旦知情,应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通常情况下,由该裁判长直接告知该运动员或通过其代表队告知。
g.在接力项目中,1名或多名运动员在任何一轮比赛中有的牌均计入该队。因此,如果在该项目的任何一轮比赛中,1名运动员有2张黄牌或者2名不同的运动员有1张黄牌,则该队要被视为有1张红牌并要被取消比赛资格。
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除技术规则7.1条外)
7.2如果运动员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除了技术规则7.27.1条),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赛次中取得的成绩无效。然而在此项目之前的赛次,以及前面参加的其他项目取得的成绩或全能项目中前面的单项成绩则有效。这种取消资格不影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
因违反技术规则7.1条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7.3运动员在比赛中违反技术规则7.1条,他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的第二次警告出现在另外的比赛项目中,他将被取消第二次警告所在项目的比赛资格。他在该项目该赛次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无效。但在此项之前的赛次以及前面参加的其他项目取得的成绩或全能项目中前面的单项成绩有效。受到这种取消资格的判罚,运动员将不能继续参加本次赛会所有后续项目或赛次(包括全能项目的单项、兼项参加的其他项目及接力项目)的比赛。
7.4接力队在比赛中违反技术规则7.1条,接力队将被取消该项目的参赛资格。但在该项目前面赛次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有效。如果接力队被取消比赛资格是由于运动员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根据规则技术7.1条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行为方式导致的,则本规则7.3条将适用于该运动员(们)。否则,这种取消资格并不妨碍该队任何运动员或接力队继续参加本次赛会任何其他项目的比赛。
然而,如果运动员个人1次或多次的犯规行为性质严重,则依据技术规则7.1条进行相应的判罚。
7.5如果认为该次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须向相关管理机构报告以7.5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罚。
技术规则7.3条也适用于在接力赛中受到第二次警告的运动员,或在接力赛中直接被取消比赛资格而导致该接力队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
8:抗议与申诉
8.1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技术代表作出裁定后,相关人员有权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在赛前未能圆满解决该申诉,则须允许该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申诉提交给相关管理机构。
8.2如抗议涉及某项(赛次)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要在该项(赛8.2次)比赛成绩正式公告后30分钟内提出。
比赛组织者要确保记录下所有比赛成绩的公告时间。
8.3所有抗议均须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抗议(以及随后的申诉)必须与其正在参加的同一项目的同一赛(轮)次的比赛(或正在参加进行团体积分的比赛)相关。为了作出公正裁决,裁判长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的视频、照片或其他视频证据。裁判长可就抗议作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申诉委员会。裁判长作出裁决后,运动员仍有向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的权益。当裁判长不在或无法联系时,抗议应由技术信息中心向裁判长提出。
注:如果指派了世界田联终点摄影裁判员,在涉及运动员名次的抗议时,其应作为跑和竞走项目裁判长。
8.4在跑和竞走项目中,
8.4.1如果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提出即时的口头抗议,起点裁判长(或如果没有指派起点裁判长,相关跑和竞走项目裁判长)对此存在疑问,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相关的权益。如果起跑犯规是由世界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检测到的,则不允许其“在抗议下”比赛,除非裁判长认定该起跑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如果运动员被允许“在抗议下”比赛,要在该运动员面前出示红白牌(用对角线分为红白两半)。
8.4.2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以及根据技术规则16.5条8.4.2的规定,对未能中止的起跑进行抗议。抗议通常应只能由通过真诚努力地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出。如果抗议成立,则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起跑犯规责任或做出一定行为导致起跑中止的运动员,以及根据技术规则16.5条、16.8条或39.8.3条的规定应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将被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无论是否有运动员被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出于公正目的,裁判长有权宣布比赛或比赛的一部分无效,该比赛或比赛的一部分应重新进行。
注:无论是否使用起跑信息系统,运动员都可以引用技术规则8.4.2条提出抗议和申诉。
8.4.3如果运动员由于起跑犯规的错误判罚而被取消比赛资格,他提出抗议或申诉,比赛结束后,如果抗议或申诉成立,则应给予运动员单独比赛的机会并且记录成绩,如果该成绩符合晋级标准,运动员应晋级下一赛次。任何运动员未参加比赛,则不得晋级后续赛次的比赛,除非裁判长或申诉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决定,如下一赛次之前的时间很短或比赛的时长很短等。
注:裁判长或申诉委员会也可在其他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运用这条规则(见技术规则17.1条)
8.4.4当抗议由未完成比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的代表提出时,裁判长必须首先确定,该运动员或运动队是否因违反与抗议中提及的事项无关的规则而被取消资格。如果是这种情况,则抗议要被驳回。
起点裁判长在裁决起跑犯规的口头抗议时,应考虑所有可用数据,当发现抗议有可能成立时,他应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参赛。比赛后,裁判长应作出最后决定,该决定可能会被提交到申诉委员会。若起跑犯规是由明显工作正常的起跑信息系统检测到的,或者明显观察到运动员起跑犯规了,且无有效理由支持抗议时,裁判长不应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参赛。但是,通常当反应时非常接近极限时,运动员的移动是很难用肉眼捕捉到的。在这种情况下,起点裁判长通常会需要进一步研究技术证据,因此,裁判长会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参赛,以便维护相关各方的权益。此规则不仅适用于发令员无法召回的起跑犯规的比赛,也适用于发令员未能正确地“中止”发令的比赛。在这两种情况下,裁判长必须考虑特殊情况下的所有因素,并决定比赛(或者部分比赛)重新进行。
举两个极端情况的例子,在马拉松比赛中完赛运动员对没有召回的抢跑负有责任则不需要重跑,重赛是不合理也是不必要的。同样的情况,在短跑项目中运动员对未能召回的抢跑负有责任可能也不需要重赛,因为这可能已经影响到其他运动员的起跑以及后续赛事。
另外,例如在初选晋级赛中,或者在全能项目的径赛比赛中,当很明显只有1名或部分运动员因未能召回起跑犯规的赛事或中止起跑而处于不利地位时,裁判长可以决定只有这部分运动员进行重赛,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重赛。
技术规则8.4.3条涵盖了运动员因为被误判为起跑犯规并取消比赛资格的情形。
8.5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提出即时口8.5头抗议,该项目的裁判长对此也存有疑虑,可以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掷)的成绩,以便保留所有相关各方的权益。
如果发生对试跳(掷)判罚的抗议:
8.5.1在远度项目的前3轮中,有8名以上运动员参赛,如果抗议或随后的申诉成立,运动员将晋级下一轮次的比赛;或
8.5.2在高度项目中,只有抗议或随后的申诉成立,运动员才能进入下一高度的比赛,
裁判长如存有疑虑,可以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继续比赛,以保留所有相关方的权益。
当裁判长确信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特别是通过其自身观察或根据视频裁判长的意见,运动员则不应被允许继续比赛。
但在考虑是否下令测量已被提出即时口头抗议的试跳(掷)时,裁判长应该:
a.当有明显的违反规则的情况,例如,在跳远比赛中运动员在橡皮泥上留下了明显痕迹,或在投掷项目中器械明显落于扇形落地区外时,则不应测量;
b.若有任何疑虑,则都要测量(并立即执行,以确保不延误比赛)。
此规则的良好运用在于落点裁判员应随时标记器械落地点(投掷项目中器械明显落于扇形落地区外的情况除外),即便是他们看到了红旗示意。除了运动员即时口头抗议的可能,也有可能是裁判员举旗错误或意外地举错了旗。
8.6只有当裁判长的裁决或申诉委员会裁决申诉成立时,该运动员有争议的成绩和其“在抗议下”比赛所取得的成绩才将成为有效成绩。
在田赛项目中,由于有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因此另外1名本不能继续比赛的运动员被允许继续比赛,不管“在抗议下”比赛的运动员的即时口头抗议是否成功,另外这名运动员的成绩和最终成绩均为有效。
田径技术规则
技术规则8.6条第一段不仅适用于田赛项目,而且适用于所有项目。
8.7提交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必须在30分钟以内提出:
8.7.1裁判长作出裁决、比赛成绩更正正式公告后;或
8.7.2通知抗议者比赛成绩没有任何改动后。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由运动员本人、其代表或者运动队的代表签名,并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如果该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运动员或运动队提出的申诉必须与他们正在参加项目同一赛(轮)次的比赛有关(或正在参加的进行团体积分的比赛)。
注:有关裁判长在对抗议作出决定后,要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通报决定的时间。如裁判长无法口头向有关运动队或运动员传达决定,则以技术信息中心张贴裁决结果的时间或技术信息中心更正成绩的时间为官方公告时间。
8.8申诉委员会应向所有有关人员问询,包括相关裁判长(除非申诉委员会全力维护裁判长的裁决)。如果申诉委员会存有疑虑,则可以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视频证据,仍无法得出结论,则申诉委员须认可有关裁判长或竞走主裁判的裁决。
8.9如果出现新的确凿的证据,而且条件允许,申诉委员会可以重新作出裁决。通常情况下,这些重新裁决应在有关项目颁奖仪式开始之前作出,除非相关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正当理由。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切实可行且有实际意义的话,裁判员(竞赛规则19.2条)、裁判长(竞赛规则18.6条)以及申诉委员会(技术规则8.9条)都可以重新作出决定。
8.10当裁决涉及规则以外的问题时,将由申诉委员会主席稍后向世界田联首席执行官汇报。
申诉委员会的裁决(当没有申诉委员会或者没有提交申诉给申诉8.11委员会时,则裁判长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不得提出进一步的申诉,包括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
9.混合比赛
9.1根据相关管理机构适用的规程,允许男女混合一起参加如接力跑或其他集体项目的混同组比赛,即男女一起进行的比赛,或者男女为单一组别的比赛。
9.2除技术规则9.1条规定的比赛外,其他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比赛,一般不允许有男女混合参赛的项目。
但是,以下情况可被允许:
.适用的规程允许,在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b)(c)和2.(a)(b)(c)所述的田赛项目比赛中,
.在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d)(e)和2.(d)(e)所述的田赛项目比赛中,以及经相关地区联合会特别许可在技术规则9.2.1条所述的项目中,
.在世界排名比赛定义3条所述的田赛项目比赛中,以及经相关国家会员协会特别许可在技术规则9.2.1条所述的项目中:
9.2.1只有当1个或2个性别的运动员人数不足,合组比赛比分组比赛在组织上更合理时,才允许在体育场进行5000米或以上项目的混合比赛。每位运动员的性别必须标注在成绩单上。在任何情况下,混合比赛中不允许某一性别的运动员为另一性别的运动员提供配速或帮助。
9.2.2混合比赛的田赛项目可在1个或多个比赛场地同时进行。应使用单独的成绩单,并按性别公布比赛成绩。此类赛事的每一轮试跳(掷)可以召集某一性别的运动员,随后是另一性别的运动员,或者交替进行。在执行技术规则25.17条时,所有运动员应被视为同性。当在一个比赛场地进行高度跳跃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则26至28条,包括在整场比赛中横杆必须按照一套赛前宣布的升高计划递升。
技术规则9.2.1条是为5000米及以上项目,报名参赛的单一或者两种性别的运动员人数很少时提供便利。此规则的意图不是让女性运动员在与男性运动员同场比赛中获得潜在提高成绩的机会。
要明确的是,混合比赛:
a.在所有全国性比赛田赛项目中,以及依据技术规则9.2.1条的规定经相关国家会员协会特别许可在5000米及以上项目比赛中(无须地区联合会额外许可);
b.在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d)(e)和2.(d)(e)所述比赛的田赛项目中,以及经相关地区联合会依据技术规则9.2.1条特别许可的5000米及以上项目比赛中;
..不允许在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b)(e)和2.(a)(b)(e)所述的比赛中举行,除非在田赛项目中适用的规程已作规定。
在男女混合比赛中,对世界纪录的承认有严格的限制条款--见竞赛规则31.1条(涉及5000米及以上径赛项目)和竞赛规则32条(涉及女子路跑项目)。竞赛规则32条注(ii)提供指导,在男女共同参赛或可能共同参赛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单一女子组比赛(以便能够承认女子纪录)。
(另见竞赛规则25.2条及25.3条。)
10.检验和测量
10.1技术规则2条、11.2条、11.3条和41条涉及的体育设施的标记和安装的准确性,应由合格的测量员检验和测量,他要向相关组织和(或)场地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检验证书和详细测量资料。需为测量员提供进入体育场的计划和图纸,以及以认证为目的的最近的测量报告。(推荐南方体育工程专业划线测量)
10.2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b)(c)和2.(a)(b)所述的径赛和田赛项目比赛,所有测量都要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卷尺、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它们均应依据国际标准生产和校准。比赛中使用的测量仪器的精准度应由国家测量部门认定的有关机构验证。在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b)(e)和2.(a)(b)所述比赛之外的其他比赛中,测量时可以使用玻璃纤维卷尺。
注:关于承认纪录,见竞赛规则31.17.1条。
11.有效成绩
11.1运动员只有在世界排名的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11.2如果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通常在体育场内、传统田径场地以外(如在城市广场的临时设施、其他运动场地、海滩等举行)或体育场内搭建的临时场地所创造的成绩,须被认为是有效的:
11.2.1竞赛规则1条规定的相关管理机构签发了赛事许可;
11.2.2指派一批具有资格的国家田径裁判长在比赛中执裁:
11.2.3情况允许时,使用符合规则要求的设备和器械;和
11.2.4比赛须在符合规则要求的场地、设施上举行。根据技术规则10条,必须在赛前对其进行检测,若可能,在比赛当天进行检测。
若技术规则11.2条所述的比赛超过1天,检测应在第一项比赛当天进行。或者如果测量员可以确认场地设施在其测量后不会有任何移动变化,则测量最多可以提前至赛前两天完成,
11.3在完全或部分有顶的场地举行的比赛中,如果场馆设施的长度或其他规格不符合短道比赛规则,则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比赛成绩应视为在400米标准椭圆赛道上取得的成绩,并予以承认:
11.3.1竞赛规则1条规定的相关管理机构签发了赛事许可;
11.3.2-指派一批具有资格的国家田径裁判长技术官员在比赛中执裁;
11.3.3情况允许时,使用符合规则要求的设备和器械;
11.3.4如为椭圆形跑道,其长度大于201.2米(220码),但不大于400米;和
11.3.5如涉及在临时场地上举行,比赛须在符合规则要求的场地或设施上进行,关于这点已按照技术规则10条进行了检测。
注:比赛场地设施合格报告所使用的现行标准表格可从世界田联办公室获取,也可以从世界田联网站或者视情况从全球赛历平台下载。
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且没有违反相关规则的合规场地设施上所取得的成绩,可作为与该项目相等距离的室外比赛的成绩,并可用于任何目的的统计(成绩,例如在带顶棚的400米跑道和直道上所取得的)。目前将在200米以下室内跑道上取得的成绩计人在200米室内跑道上取得的成绩的做法没有改变。
11.4在径赛晋级赛或田赛及格赛赛次中、在跳高和撑跳高的决名次赛中、在随后根据竞赛规则18.7条或技术规则8.4.2条、17.1条或25.20条规定而被宣布无效的比赛或部分比赛中、在适用了技术规则54.7.3条的竞走项目中,且运动员未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在无论运动员是否完成了整个全能项目的单项比赛中,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所取得的成绩,在用于统计、纪录、排名和达到报名标准时通常将被当作有效成绩。
世界田联已特别明确,仅为确定运动员是否已达到可参加全能项目比赛的参赛标准:
条件都应符合每个单项比赛要求,除了在测量风速的项目中,至少需满足以下一个条件:
a.在任何单项中,风速不能超过+4米/秒;
b.平均风速(基于每个单项比赛测量的风速的代数和,除以这些项目的总数)不能超过+2米/秒。”
12.视频录制
举办世界排名比赛定义1.(a)(b)和(c)所述的比赛,如果条件许可,在其他比赛中,要使用官方录像以满足技术代表的要求拍摄所有项目的比赛。当指派了视频裁判长时,影像录像也应足以帮助其履行其职责,还能查看成绩的准确性和是否有任何犯规情况。
世界田联提供《视频录制和视频裁判长指南》,可从世界田联网站下载。当视频采集与回放系统可用时,应为所有比赛指派一名视频裁判长,这将对赛事许多方面的实际监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视频裁判长在跑和竞走项目比赛中通常能够主动执裁(如起跑、在弯道内侧跑进、冲撞和阻挡、提前切入内道、接力赛交接棒)。如果有足够的摄象机和设备在部分或者全部田赛项目中发挥类似作用,其也可以承担类似的职责,但是通常为被动的方式,即当场裁判长要求对特殊事件进行进一步检查和审查时。
在跑和竞走项目中,视频裁判长在录像室通过一个或多个屏幕观察比赛,然后基于其观察或者来自比赛场地裁判长或检查主裁判的问询,对一个或多个特殊事件进行回放检查。如果很明显看到了违反规则的情况,他应作出相应的裁决,并传达给跑和竞走项目裁判长以及终点摄影主裁判。类似地,如果一名检查裁判员或者跑或竞走项目裁判长报告了可能的违规情况,视频裁判长应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建议与作出相应决定。
此外,官方录像跟过去一样将协助解决抗议与申诉。
有经验的公司为赛事提供现有服务的情况变得普遍,可以取代组织者自己布置摄像机。当然两者都可行。
13.计分
除非在适用的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以团体总分来判定胜负的比赛中,计分方法应在赛前得到所有协会或参赛队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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