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某体育中心晨练期间被流浪狗咬伤,事发后花费医疗费用1708元。后刘先生向该体育中心索赔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体育中心赔偿其上述医疗费。刘先生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在体育中心所管理的场所内被狗咬伤。事发地点体育场系面向公众开放的群众性体育场地,该体育中心作为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负有保障场地使用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即便该体育场所系免费开放并不具有经济利益,但不能据此免除该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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