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21-10-20 19:18:10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

  • 待审核2021-10-11
  • 处理中2021-10-11
  • 办结2021-10-13

诉求信息

诉求编号: 0121101118***** 诉求来源: 门户网站
诉求标题: 中山是否可以一证多址设立鲜零售连锁 递交时间: 2021-10-11 18:10:21
诉求类型: 咨询 处理状态: 办结
所属部门: 市场监管局
市民附件:
诉求内容: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事主体在住所所属区内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商事主体在住所所属区之外增设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并不禁止一个商事主体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但是地方政府可以对采用“一照多址”模式增设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咨询了佛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得到答复称:“‘一照多址’商事主体增设经营场所的经营事项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前置及后置审批)的,不适用‘一照多址’,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因为我们拟开设的生鲜零售连锁店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所以在佛山不适用‘一照多址’。现特来咨询在中山对于采用“一证多址”模式增设经营场所是否有类似的特别限制?在中山是否可以采用“一证多址”模式设立生鲜零售连锁店?

处理信息

回复意见:

目前,“一照多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但不适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二)该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上级部门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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