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泳相关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2-04-21 19:59:25

关于游泳相关问题咨询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逐项答复如下:

  1.录音录像在证据中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在实务中,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故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往往存在证据效力不足的现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体育局在履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具有调查取证权,能够在履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固定证据。

  2.收到投诉后,区体育局进行现场检查,确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区体育局应及时将检查情况通知投诉人。

  3.按照政府信息公示和执法检查的相关规定要求,区体育局应将执法检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投诉人可在区人民政府网站查看执法公示信息。

  4.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未有相关规定限制投诉次数。鼓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5.若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向监察委员会进行反映。执法人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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