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17:40:56

各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演出市场的管理,促进演出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演出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及个人凡是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需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二、各单位及个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演出活动,演出团体或演员属国内的,报区文广旅体局审批;如演出团体或演员是涉外、涉港澳台的,向市级以上文化部门申请,经审批后向区文广旅体局备案。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注册成为个体演员和个体经纪人,应当向区文广旅体局提出申请或者备案。

  四、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五、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六、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将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我区范围内的演出市场申请(备案)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咨询电话:区文广旅体局市场管理股,6633090;新会区行政服务中心,6297404。


江门市新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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