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管理暂行条例_

发布时间:2018-04-24 16:03:57

中国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管理暂行条例_

中国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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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 体博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羽毛球运动发展的需要,促进基层体育活动的开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我国群众性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的发展和加强对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羽毛球俱乐部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维护广大羽毛球爱好者的根本利益,促进羽毛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条 健身羽毛球俱乐部在现阶段是指以开展群众性羽毛球健身活动为主的经济实体或相关团体。

  第四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发展健身羽毛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宗旨是:更好地联系、组织和团结尽可能多的羽毛球爱好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发展羽毛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培育羽毛球运动市场,促进羽毛球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俱乐部按其构成和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组织、部队体育部门、行业体协、企业、团体、学校等。

  第六条 俱乐部应遵守当地政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部等有关规定开展其活动。

  第七条 俱乐部应具备一定规模的设施和羽毛球专业人员的配备。

  第八条 各俱乐部应制定本俱乐部的章程,其章程内容不得与中国羽协章程和本条例冲突。

  第二章 注册俱乐部的申请要求与办法

  第九条 申请注册俱乐部须向中国羽协呈报以下材料:

  (一)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羽协备案材料;

  (三)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四)训练、比赛场馆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

  (五)俱乐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

  (六)俱乐部法人代表的姓名、简历;

  (七)俱乐部各项设施明细表;

  (八)俱乐部的机构设置及成员名单;

  (九)聘用的专职(或兼职)教练员登记表;

  (十)现有会员名单;

  (十一)俱乐部章程。

  第十条 申请注册俱乐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并有规范的俱乐部名称、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相对固定的羽毛球训练场地(不低于4片);

  (三)至少配备1名中国羽协注册教练员(可兼职);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

  (六)俱乐部个人会员不低于50名。

  第十一条 希望申请成为在中国羽协注册的俱乐部可通过当地主管健身羽毛球工作的体育行政部门、羽协推荐或直接向中国羽协提出申请。中国羽协自收到俱乐部申请有效文件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经中国羽协审核合格的俱乐部,中国羽协将在30天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发给《中国羽毛球协会健身羽毛球俱乐部证书》,该俱乐部即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的注册俱乐部。

  第十三条 俱乐部每年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时,应向中国羽协缴纳会费及注册费共5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国羽协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健身羽毛球活动和各俱乐部的发展。

  第十五条 俱乐部首次注册后,自下一年开始,每一年的12月1日~下一年的3月31日均进行当年的注册工作,同时缴纳当年的注册备案费。

  第三章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注册俱乐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注册俱乐部,可得到由中国羽协统一制作印有中国羽协徽记和“中国羽毛球协会注册健身俱乐部”字样的标牌,此标牌的内容图案可用于本俱乐部在媒体上的宣传。

  (二)注册俱乐部,自动成为中国羽协团体会员,并可申请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国羽”俱乐部。(详见第四章)

  (三)注册俱乐部可招收中国羽协个人会员。中国羽毛球协会将统一制作会员证及证章。

  (四)注册俱乐部可组队代表本俱乐部参加中国羽协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比赛。

  (五)注册俱乐部可以本俱乐部的名义在当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健身羽毛球比赛活动。

  (六)注册俱乐部有资格承办中国羽协主办的省市级别以下(含省市级别)的健身羽毛球赛事及各种交流活动。

  (七)注册俱乐部可在本俱乐部举办或承办的比赛中根据《业余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等级制。

  (八)注册俱乐部承办的省市级别以下(含省市级别)的健身羽毛球赛事可纳入中国羽协业余运动员积分排名系统,但须提前报中国羽协备案。

  第十七条 注册俱乐部承担以下义务:

  (一)注册俱乐部应维护中国羽协的合法权益,遵守中国羽协章程及中国羽协会员章程和俱乐部管理试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接受中国羽协的指导和检查 。

  (二)注册俱乐部应积极宣传和推动羽毛球运动的开展,承担中国羽协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与中国羽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注册俱乐部每年应为本俱乐部的会员举办1次以上羽毛球比赛,并从中选拔、组织俱乐部代表队参加中国羽协举办的“全国健身羽毛球俱乐部赛”。

  (四)注册俱乐部应大力发展中国羽协个人会员,保证俱乐部在中国羽协注册的个人会员在50名以上。

  第四章 国羽羽毛球俱乐部

  第十八条 注册俱乐部若符合如下条件,可申请成为中国羽毛球协会国羽俱乐部(以下简称国羽俱乐部):

  (一)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并有规范的俱乐部名称、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具有8片以上专用的标准羽毛球场地,场地的设施、灯光、高度等条件必须符合国际国内比赛训练的要求;

  (三) 俱乐部须按照中国羽协的规定进行场地四周的装修(其墙壁颜色应为蓝色、或者绿色)。

  (四)场馆区域内有为比赛和训练服务的辅助设施(健身、洗浴、运动器材商店、咖啡厅等);

  (五)至少配备2名中国羽协注册教练员(其中1人必须专职);

  (六)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设施;

  (八)俱乐部必须有100名以上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国羽俱乐部接受中国羽毛球协会直接领导,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批准1~2个国羽俱乐部,经济发达地区可酌情考虑增加名额。

  第二十条 国羽俱乐部除享受一般注册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 国羽俱乐部将得到由中国羽协统一制作并印有中国羽

  协徽记和“中国羽协国羽俱乐部”的标牌,此标牌的内容图案可用于本俱乐部在媒体上的宣传。

  (二) 中国羽协将在场地器材设施的选购、竞技技术指导、

  教练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国羽俱乐部支持。

  (三) 国羽俱乐部可以本俱乐部的名义举办多种形式的健

  身羽毛球比赛活动,在本俱乐部举办的比赛中可根据《业余羽毛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等级制,有权批准中国羽毛球业余运动员(一级以下,含一级)。

  (四) 国羽俱乐部可以本俱乐部的名义举办全国或区域性的

  健身羽毛球比赛,但须事前报中国羽协和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羽协备案。

  (五)国羽俱乐部举办的各类比赛可纳入中国羽协业余运动员积分排名系统,但须提前报中国羽协备案。

  (六)国羽俱乐部可承办中国羽协主办的国际及港澳地区民

  间交流培训活动以及全国大型健身赛事活动,但须将计划提前报中国羽协和当地外事机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羽俱乐部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国羽俱乐部应维护中国羽协的合法权益,遵守中国羽协章程 、中国羽协会员章程及本管理试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接受中国羽协的指导和检查 。

  (二)国羽俱乐部应积极宣传和开展羽毛球运动,承担中国羽协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与中国羽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国羽俱乐部每年应为本俱乐部会员举办2次以上羽毛球比赛,并从中选拔、组织俱乐部代表队参加中国羽协举办的“全国健身羽毛球俱乐部赛”。

  (四)国羽俱乐部应大力发展中国羽协个人会员,保证俱乐部在中国羽协注册的个人会员在100名以上。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的注册俱乐部可向中国羽协直接提出申请成为国羽俱乐部。

  第二十三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批准的国羽俱乐部须每年向中国羽毛球协会交纳国羽商标使用费5万元人民币,不再交纳俱乐部注册费及俱乐部举办健身羽毛球赛事的批准费。

  第五章 会 员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各俱乐部可在本地区广泛地吸收会员,但需符合中国羽协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以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加入俱乐部的为团体会员;个人报名参加俱乐部的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六条 注册俱乐部和国羽俱乐部的个人会员只要承认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章程并交纳注册费和会费,自动成为中国羽协和其所在地方羽协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七条 个人会员分为18岁以上的正式会员、未满18岁的青少年会员、荣誉会员。未成年人申请参加俱乐部可由父母或法律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所有会员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退出其所在俱乐部的自由权;

  (二) 会员有按规定优先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使用本俱乐部体育、娱乐设施的权利;

  (三) 会员有按优惠价限量购买本俱乐部主办或承办比赛门票的权利;

  (四) 会员可代表本俱乐部参加由地方羽协和中国羽协组织的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条例,维护本俱乐部的权益;

  (二)自觉维护中国羽协的荣誉;

  (三)按章缴纳会费、注册手续费;

  (四)会员退会时须向所属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各俱乐部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享有其他个人会员应有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凡对我国羽毛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俱乐部及其会员,中国羽协将给予其奖励。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做出有损中国羽协荣誉及利益行为的俱乐部,中国羽协有权取消其中国羽协注册俱乐部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羽协。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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