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_

发布时间:2018-04-24 16:04:18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_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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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体博网

体育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加强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群众体育开展和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是城市规划中配套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改建、扩建社区体育设施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指标内容包括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运动场馆、场地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缓冲用地和通道等建设用地。

  第五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六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七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及社区的人口规模、社会经济、气候、民族和传统习俗等特点,并考虑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服务半径,合理确定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

  第八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应纳人城市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 社会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宜根据群众需求,适度增加城市社风体育项目,并应更加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第十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同时应合理利用已有的学校体育设施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中,应鼓励合理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他社区配套设施统筹考虑。

  第三章 术语

  第十二条 城市社区:一般指街道办事处辖区或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也可以是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有一定数量城市居民聚居的区域。

  第十三条 城市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健身活动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

  第十四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为开展城市社区体育活动,在社区内规划建设的运动场地、场馆和配套建筑。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按照本指标规划建设,供社区体育活动和社区体育建筑使用的土地。

  第十六条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提供给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项目,对场地规格无严格要求的室外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缓冲距离:根据体育运动本身特点及安全需要,在场地与场地,场地与其他用地及建、构筑物之间必须留出的距离。

  第十八条 社区体育指导中心:建立在城市社区中,具有管理和培训社会体育知识、技能职能的基层群众体育管理组织。

  第十九条 社区体育俱乐部: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社区体育组织。

  第二十条 场地面积:根据竞赛规则及活动特点所确定的每项体育设施必需的用地面积或室内场地面积。

  

  第四章 基本项目与面积指标

  第一节 基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城市社区体育的基本项目包括: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棋牌、台球、器械健身、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地区应设置符合民族特点的城市社区体育项目,其面积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需要开展其他体育项目的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活动特点确定面积规模。

  第二十四条 基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如有改变,本章中的场地尺寸与面积指标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节 篮球、排球、足球、门球

  第二十五条 篮球场地可分为标准篮球场地与三人制篮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排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2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足球场地可分为11人制足球场地、7 人制足球场地、5 人制足球场地,其场地面积应符合表3 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门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4 的规定。

  

  第三节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

  第二十九条 网球、乒乓球、羽毛球的场地面积应符合表5 的规定。乒乓球和羽毛球场地宜设置在室内。

  第四节 游泳

  第三十条 游泳池分为标准游泳池、普通游泳池和小型游泳池,其综合场地面积应符合表6 的规定。

  第五节 轮滑、滑冰

  第三十一条 轮滑场和滑冰场的场地面积宜符合表7 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扩大规模。滑冰场可利用其他体育项目场地,不宜单独设置。

  第六节 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第三十二条武术、体育舞蹈、体操等运动项目可合并使用一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每处室外健身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 ,不得超过 2000m2。

  第三十三条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的场地形状应便于开展集体项目,其最短边边长不得小于l0m 。

  第三十四条 每处儿童游戏场地的面积应为150 ~ 500m2。

  第七节 长走(散步、健步走)、跑步

  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设施的综合布局规划中应考虑设置长走(散步、健步走)的步行道或跑步的跑道,其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 的规定。

  第八节 棋牌、台球、器械健身

  第三十六条 棋牌项目的场地面积宜为40~150m2 。

  第三十七条 台球场地面积应符合表9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健身器械设在室内时,健身房的面积宜为80~400m2 ,且每处不得小于60m2 。

  第三十九条 健身器械设在室外时,其场地面积依据设置器材的尺寸、数量和缓冲距离综合计算确定。

  

  第五章 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

  第四十条 城市社区体育的配套设施分为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服务设施包括更衣室、小型餐饮、器材租售,每处的面积可根据表10 的规定选取。

  第四十二条 管理设施包括社区体育指导中心、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质检测中心、教室与阅览室、器材储藏室。每处的面积应按表 11 中的规模设置。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的规模,如需按规划配建专用停车场,其配套停车面积应符合当地关于公共设施配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并在总指标中增加相应的面积指标。

  第六章 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第四十四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 . 30 ~ 0 . 65m2,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 . 10 ~ 0 . 26m2。

  二、根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项目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 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表12 中规定面积的70%。

  第四十六条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除符合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外,其项目的设置宜符合表13 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规划与建设中应设置适应多种体育项口的多功能运动场地。

  第四十八条 室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宜少于所有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场地总面积的60 % ,该比例在寒冷地区可酌情降低。

  第四十九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统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体育设施,其用地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专用建筑内,其用地范围应计算到与相邻用地的交界处;

  三、如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于综合建筑内,应按其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人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四、当利用建筑物首层架空空间安排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时,应按实际使用面积占该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其余用地应分别计人所属类别的用地内;

  五、集中布置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范围内必要的通路绿化和建筑附属设施用地应计人本指标;

  六、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设置在坡地上时,其面积应按场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七、凡计人本指标的用地,均应符合第四章中的规定;

  八、当城市社区体育设施与社区内绿地结合设计时,可计人本指标,但不得重复统计;

  九、公共绿地内的体育设施以及向社区开放的学校体育用地均不应计算在本指标内;

  十、场地尺寸与面积同时符合几种体育项目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面积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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