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范_

发布时间:2018-04-24 16:04:27

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范_

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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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1 体博网

  一、为维护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安全,防止儿童意外事件发生,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对象为附设儿童游乐设施之各行业。

  三、本规范所称附设儿童游乐设施,系指室内外、非机械式及非营利性之儿童游乐设施。

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四、本规范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儿童局。

  附设儿童游乐设施之主管机关为各行业主管机关。

  五、主管机关、各行业主管机关及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责划分如下:

  (一)主管机关:主管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之规划等相关事宜。

  (二)各行业主管机关:主管附设儿童游乐设施之管理、稽查等相关事宜。

  (三)建管、工务机关:主管附设儿童游乐设施逃生通道及动线等相关事宜。

  (四)消防机关:主管附设儿童游乐设施消防设备等相关事宜。

  (五)卫生机关:主管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室内卫生相关事宜。

  (六)环保机关:主管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室外週边环境卫生相关事宜。

  (七)社政机关:主管附设儿童游乐设施管理人员讲习或训练相关事宜。

  六、各行业应于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开放使用前,检具下列表件向各行业主管机关报备:

  (一)厂商出具之合格保证书。

  (二)投保含附设儿童游乐设施之公共意外责任险证明文件。

  (三)安全检查表。附设儿童游乐设施有拆除、更新或增设者,亦应依前项规定办理。本规范实施前各行业已附设儿童游乐设施者,应于本规范实施后六个月内检具第一项表件向各行业主管机关完成报备手续。

  七、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之设计、安装、检查及维护,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CNS12642、12643儿童游戏设备安全準则之规定或其他国际相关标准。

  前项儿童游乐设施之设计及安装厂商应出具合格保证书。

  八、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者,应置管理人员负责游乐设施之安全,并办理员工讲习或训练,提升监护技能及安全知识。

  前项管理人员应接受讲习或训练,其课程及时数,由主管机关定之。

  九、各行业应投保含附设儿童游乐设施之公共意外责任险;保险期间届满时,应予续保。

  十、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之事故伤害防制及处遇规定如下:

  (一)备置急救用品:如优碘、酒精、剪刀、钳子、绷带、方块纱布、脱脂棉、棉籤、粘性胶布、生理食盐水、急救手册、冷热水袋,并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换。

  (二)实施事故伤害防制教育及相关训练,增进员工安全急救技能。

  十一、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者,每半年应自行或委託厂商实施一般检查及维护保养,并製作安全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各行业主管机关备查。

  十二、各行业主管机关得自行或会同当地建管、工务、消防、卫生、环保、社政等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消费者保护官,依安全稽查检核表(如附表二)对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实施安全稽查。

  前项安全稽查作业,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併同维护公共安全联合稽查执行。

  十三、各行业主管机关办理附设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稽查业务,得依法规委託专业检查机构、法人或团体执行。

  十四、各行业主管机关于接获有违反本规范情事者,应汇整稽查纪录,详列违规事实,依法处理,并列管追踪;必要时,得送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各行业附设儿童游乐设施衍生危害儿童安全消费纠纷者,应由各行业主管机关会同相关机关妥处。

  各行业违反本规范情节重大,并对消费者已发生重大损害或有发生重大损害之虞,而情况危急时,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体公告违法业者名称、地址及其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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