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_

发布时间:2018-04-24 16:05:43

公共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_

公共游泳馆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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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5 体博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共游泳馆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目的和依据。

  首先,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公共游泳馆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另外,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发展体育事业,公共游泳馆用地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本指标规定了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以及游泳馆用地指标,是为了使公共游泳馆的用地管理与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并且使其统计指标具有可比性。

  第二条 本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游泳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城乡规划确定公共游泳馆发展用地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作用。

  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因此本指标考虑了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下公共游泳馆用地的差异,规定了游泳馆建筑及各类用地的面积指标,以满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需要。

  第三条 本指标适用于公共游泳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符合本指标的规定。因此本指标适用于公共游泳馆,不包括学校、企业内部使用的游泳馆。

  第四条 公共游泳馆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正确处理公共游泳馆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以及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本条说明了公共游泳馆建设与土地的基本原则。

  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在游泳馆的建设中,必须认清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国情,在项目选址、确定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时,都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五条 公共游泳馆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本条说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本指标已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时也应注意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第二章 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 公共游泳馆项目建设应按照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结合现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根据不同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本条是确定合理用地规模的原则性要求。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章中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据此,本指标根据城市规划人口规模分为不同的级别,与公共游泳馆的建设标准协调一致。

  另外,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已建有不同等级和规模的公共体育设施,因此应充分考虑与已有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合理确定用地指标。

  第七条 公共游泳馆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

  本条是对公共游泳馆选址的要求。

  公共游泳馆用地一般位于城乡规划的规划区范围内,因此其选址和建设条件都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游泳馆的选址不能过于偏远,应尽量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节约交通、市政等配套用地。

  第八条 公共游泳馆项目建设应和已有的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统筹布局,合理利用已有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

  本条是统筹使用各种资源、节约土地的措施。

  与其它有关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统筹布局既符合我国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可以有效提高场馆及土地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 公共游泳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满足以下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的要求:

  一、公共游泳馆与体育场、游泳馆等多个公共体育场馆集中建设时,应综合利用室外热身场地、附属用房、配套设施、道路等。

  二、分期建设多个公共体育场馆时,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应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并为远期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三、公共游泳馆建设应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条 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公共游泳馆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三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游泳馆包括游泳馆建筑用地、配套场馆及设施用地、绿化广场用地、交通用地四类用地。

  本条说明了游泳馆的主要用地构成。

  游泳馆、配套场馆及设施是公共游泳馆的主体,绿化广场和交通属于公共游泳馆的室外工程。本条中所指“配套场馆及设施”一般包括热身场馆、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门卫、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泵房等)。

  第十二条 每个城市应按规划人口规模建设公共游泳馆一个,其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超过4000座席以上的公共游泳馆应根据承办的赛事等级另行确定。

  

  注:本表中无固定坐席游泳馆设置移动坐席的上限为1000座。

  通过对2003年《全国第五次体育场馆普查》、现状调查数据和游泳馆发展趋势的分析,本条明确了游泳馆级别与规划人口规模的对应关系,并以表格的方式分别给出建设用地指标。城市规划的人口规模来自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如果实际使用中观众数量与本表不完全吻合,可首先对观众人数采用以百人为单位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再参照附表的详细分级,按插入法确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指标参考《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系列-3游泳馆建设标准》中的标准模型计算各级游泳馆的占地面积,其中游泳馆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首层面积×调整系数1.15。

  3000座席(含)以上游泳馆,同时服务于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因此在设置了跳水池、热身池的基础上增加了陆上训练用房;1500-2999座席游泳馆,在服务于群众体育的同时兼顾竞技体育的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置跳水池和热身池;1500座席(不含)以下及无固定座席游泳馆,仅服务于群众体育,因此不设置跳水池和热身池。

  绿化广场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30%计算。

  交通用地包含道路用地及停车场用地两部分。其中道路用地面积按照总面积的15%计算。游泳馆在1500座席(含)以上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3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1500座席(不含)以下时,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2个车位/百座席,每个车位25m2计算。

  第十三条 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设置无固定座席的次一级(所在地的行政级别)游泳馆。

  本条对城市次一级(一般为区、县级)游泳馆的建设规模提出了要求。

  对于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大城市)而言,仅设置一个对应规模的游泳馆无法满足全市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的需求,因此需设置次一级游泳馆。从合理利用土地及公共设施的角度出发,次一级游泳馆的数量和规模主要是为了满足市民使用的要求,根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区级游泳馆的调研数据,在满足基本体育使用功能的基础上,不宜设置固定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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