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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来源: 南方体育(舒工) 2019-8-8 16:34:5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阅读模式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郭晨辉苏宁集团知识产权总监体育赛事通过在比赛时间内通过转播或延时播出实现最大经济价值,而(现场直播节目)的权利人对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能够采取措施的机会很少,因此,如果不能从法律上对未经授权的播出行为进行定性,其将会对体育产业和新媒体产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历年来,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的判决不少,但都对其作品定性问题选择了否定,但产业界却又以近乎偏执的态度进行着其作品性质定义的争取,究竟为何?作为一名产业从业人员,笔者试图从产业角度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一、体育赛事转播的产业价值与侵权现状(一)体育赛事版权的体育产业发展引领作用从一名体育相关从业者角度来讲,体育赛事最大的经济价值来源于直播,这也是大家讨论体育赛事转播权利问题的原因。体育赛事真正的营利点并不仅仅在于某一场比赛中卖出去的几万张门票,更在于它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流量价值和凝聚力。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图1:2016/17赛季全球五大联赛比赛日收入及占比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图2:2016/17赛季五大联赛转播收入及占比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图3:2000-2016年历届奥运会收入构成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图4:2015-2018年度世界杯收入构成从图1-图4来看,赛事直播/转播权利收入占到了相关赛事收入的40%以上,次之的就是相关赛事的赞助、票务和特许经营收入,但我们可以理解到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之所以能够有如此巨大的赞助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相关经营主体看中的就是相关赛事的传播权益。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数据,2018年世界杯国内收视情况总触达观众超过300亿人次,仅就2018年6月14日世界杯揭幕战来说,收看揭幕战的总观众数就已超过了2亿人,而根据国家体彩中心的数据显示,2018年世界杯期间国家竞彩类游戏销售的总销售额达到459.9亿元,相比2014年世界杯期间增幅达到了188.9%。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图5:中超观赛数据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图6:2018年新媒体已成为最重要的观赛方式如果说世界杯离我们还是比较远,那么回到我们最为熟悉的中超联赛上来,根据德勤财务咨询发布的《中超联赛2018商业价值评估白皮书》显示,中超的场均观众人数从2004年的1.1万人/场增长到了2018年的2.4万人/场,最大观赛人数5.6万人,但转播累计收视人次从2007年的1.4亿人次增长到了2018年的6.9亿人次,根据PP体育数据2019赛季中超的前五轮累计观赛用户就已经超过了9400万人次,其中50%左右的增长来自于新媒体,而中超公司的总收入也从2006年的0.6亿元增长到了15.9亿元,版权收入占到了中超公司收入的一半以上,中超联赛海外转播机构已遍布全球五大洲,有96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收看中超赛事,有效辐射上亿人群,中超赛事的赞助金额也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其流量价值得以有效体现。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图7:中超赛事赞助金额持续增长可以说,赛事转播的版权权益就像一条无形的线,有效牵连起了赛事其他权益的实现,并持续推进,不断扩大,对整体赛事价值的实现起到引领作用。(二)赛事转播的版权权益现阶段在我国并未获得充分体现根据中国版权协会网络监测中心针对足球、篮球、乒乓球、格斗等不同场次监测的体育赛事侵权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版权协会网络监测中心监测各项赛事直播546场,发现未授权直播链接4633个,监测点播2025场,发现侵权链接623159条。以2017赛季亚冠联赛监测情况为例,相关监测人员发送了838封直播预警函,但直播监测结果显示,共发现侵权平台36个,侵权链接数413条,覆盖了亚冠联赛的所有场次,无一幸免。有的平台虽然下线了侵权链接,但过一段时间又会上线;有的侵权网站虽然进行了关闭处理,但可能再换一个域名又卷土重来。但上述侵权链接,不管采取任何方式,都存在以下问题:1、因为未获得有效授权,无法进行对应广告招商和公开的会员招募,其目的仅在于获得入口流量用以实现其入口广告、周边广告、直播打赏以及涉黄涉赌利益,并没有有效实现对于体育产业或其他产业价值的反馈;2、以“赛事直播”为噱头和卖点,对正轨转播方进行分流,但无需进行版权采购、演播室搭建、解说投入、效果投入和传输投入,其效益实现远远大于正规网站,但无视赛事传播效果和用户权益,甚至误导用户进行违法赌球、体育私彩等活动;3、体育赛事转播流量价值被低估,甚至跌价,最终影响整体赛事的运用。长此以往,遵守规则的成本越来越高,正规操作的利润越来越少,当整个产业链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循环,其最终伤害的还是我们的体育产业。 有人质疑,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赛事直播提供了保护,为什么还要寻求其他途径?并不是说不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且很多时候的确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需要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以商标为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相当程度的重合。天津高院在一起案件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适用做出了解释【一审案号(2016)津01民初231号;二审案号(2016)津民终410号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般法,商标法作为特别法。当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可以规制同一个行为时,法官优先适用商标法;而并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兜底”保护,商标法就可以束之高阁了。在著作权领域也是如此,很多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著作权法保护做了一个二分,非此即彼。我认为这不对,它们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内容。为什么产业界还在寻求著作权法保护?原因在于体育赛事直播是一个产业。这个产业有其特殊的内容、交易习惯、交易范围,其交易方式、标的属性、授权规则、维权方案以及侵权赔偿都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实现对它的保护,但是不能解决交易和授权等相关问题,更无法形成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所以国内的体育赛事转播商对于英超盗播的刑事判决才会艳羡不已。(本文分为上下两辑,明日将介绍“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困境和产业思考”和“不忘初心,塑造体育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敬请大家持续关注!)「慧友之声」诚挚面向新老伙伴邀稿中!关注万慧达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将文稿议题或文章发送至gaosi@wanhuida.com致电咨询相关事宜 010-68921000转243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业思考- 南方体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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