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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4 16:03: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羽毛球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的实体化进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遵守《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维护中国羽协的根本利益,促进羽毛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条 中国羽协实行会员制的宗旨是:更好地联系、组织和团结尽可能多的羽毛球爱好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发展羽毛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羽毛球运动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扩大羽毛球运动的群众基础,提高会员的身体素质和运动水平,增进会员的区域交流合作,共同为中国羽毛球运动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五条 在中国羽协的指导下,中国羽协会员对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普及羽毛球知识,巩固与发展会员组织,扩大羽毛球爱好者的队伍。
第六条 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接受中国羽协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地组织个人会员进行羽毛球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及咨询、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七条 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应每年至少举行一至两次羽毛球比赛,并组织好羽毛球运动的实践与调查,开展羽毛球技术、理论方面的研究。
第八条 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每年向中国羽协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和会员的发展情况,以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中国羽毛球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中国羽协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总部、全国性行业(产业)体协所属羽毛球协会和羽毛球组织,各健身羽毛球俱乐部等合法羽毛球团体组织为团体会员。
中国羽协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行政系统只能有一个羽毛球协会,该协会对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羽毛球活动拥有控制权,而该羽毛球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各地区其他中国羽协团体会员,如俱乐部等组织应接受当地羽毛球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在其所管辖范围内,每年举办至少两次羽毛球比赛。
(四)按时交纳注册费和会费。
(五)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
凡热心羽毛球事业,承认本章程并遵守有关规定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 优先、优惠参加中国羽毛球协会及中国羽毛球协会团体会
员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三)在中国羽协及各地方羽协指定的地点可优惠购买羽毛球运动专用器材、装备以及其它物品。
(四)可优惠订阅中国羽协主办的宣传信息刊物,在会员刊物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可申请退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积极宣传参与羽毛球运动,推动羽毛球运动的普及提高。(二)自觉维护中国羽协和会员的荣誉。
(三)遵守会员组织纪律。
(四)按时交纳注册费和会费。
第十六条 凡境内外热心中国羽毛球事业,支持中国羽毛球运动,为羽毛球事业的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各企业、团体或个人可申请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可免交注册费和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个人会员提出申请即可退会团体会员须以书面形式报中国羽协,待解决完有关财务问题后退会方可成立。退会申请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中国羽毛球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八条 凡在中国羽协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自动成为中国羽协个人会员,享受中国羽协个人会员的权益并应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凡对我国羽毛球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中国羽协将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凡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做出有损中国羽协荣誉及利益行为的会员,中国羽协有权对其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注册费、会费、会员和社会团体、人士捐助、经济实体交纳、有偿服务收入、体育活动的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所交纳的注册费、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六章 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章由中国羽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二十四条 会员证书、证件、证章只限各注册协会和注册会员使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羽协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其教练员证,运动员证、裁判员证可作为个人会员证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羽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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