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舒工
手机:13726017833
qq:64407753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乌石村万里路2号16卡首层
发布时间:2018-04-24 16:03:05
有关省区市体育局竞体处、群体处,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竞体处:
为进一步加强击剑裁判员队伍建设,适应击剑项目发展的新形势、新环境,根据体育总局有关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击剑项目对《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前期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
文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突出了裁判员委员会在选派裁判员、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提高击剑竞赛组织工作水平方面的职能;
二、增加了大众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三、增加了外派执裁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工作要求等内容;
四、细化了裁判员注册办法;
五、细化了裁判员选派部分内容,明确了选派原则与程序;
六、细化了裁判员监督与评价部分的内容,明确了裁判员监督与评价的实施主体和基本方法;
七、裁判员处罚细则统一归口至《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根据当前裁判员注册工作需要,2015年暂不收取注册费。
中国击剑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击剑裁判员队伍建设,确保击剑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断提高竞赛组织工作水平,促进击剑项目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以及国际击剑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剑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裁判员,包含由本协会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的竞技击剑裁判员,以及全部由本协会管理的大众击剑裁判员。
第三条 本协会大力培养国际级击剑裁判员,负责协调组织裁判员在国际击剑联合会的培训、考核与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本协会成立裁判员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参与、指导、监督国内举办的各项击剑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学习研究、准确把握最新的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理论,加强击剑裁判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击剑裁判工作水平。
第五条 裁判员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与成员若干组成。裁判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需具备击剑国家级或大众A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裁判员委员会成员由本协会会员协会推荐,上一届裁判员委员会或本协会提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产生。为加强击剑国际级裁判员培养工作以及推进竞赛管理工作信息化进程,具备英语、法语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的人才可破格提名为裁判员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六条 裁判员委员会负责协助本协会制定击剑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行裁判员晋级考试;制定裁判员选派办法,提出裁判员选派的建议名单;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裁判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修订与完善击剑竞赛规则、比赛操作手册和裁判员工作指南。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团体会员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击剑裁判员规模,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不具备成立裁判员委员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本协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竞技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八条 竞技击剑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国际级按剑种分别设花剑、重剑和佩剑A级、B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击剑竞赛规则,能够胜任击剑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击剑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经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击剑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击剑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技术委员会以上职务者,可申报击剑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体育总局授权的一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击剑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击剑竞赛编排方法和英文(或法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击剑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击剑比赛中任技术委员会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击剑国家级裁判员,由本协会进行培训、考核并报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五次担任全国击剑比赛裁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经本协会批准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击剑联合会考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击剑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50岁以上,可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本协会裁判员委员会评议,报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与审批各级裁判员必须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
第四章 大众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六条 大众击剑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大众A级、大众B级、大众C级。其中国家级与竞技击剑通用。
第十七条 大众A、B、C级裁判员由本协会培训、考核与评定技术等级;国家级裁判员由本协会培训、考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评定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 申报大众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须由裁判员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本协会团体会员申报。
第十九条 裁判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众C级裁判员:
(一)从事大众击剑运动满3年;
(二)掌握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大众击剑比赛裁判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大众C级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条 裁判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众B级裁判员:
(一)获得大众C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满1年;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具有丰富的大众击剑比赛执裁经验和组织大众击剑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大众B级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大众A级裁判员:
(一)获得大众B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满1年;
(二)精通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
(三)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大众击剑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击剑竞赛编排方法,至少3次在本协会大众击剑联赛中担任裁判员;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大众A级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申报国家级技术等级的条件以及培训与考核办法按照竞技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竞技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可分别直接申报与获取相应级别的大众击剑裁判员技术等级。
(一)三级裁判员可直接申报大众C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参加本协会大众C级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即可获得大众C级技术等级。
(三)二级裁判员可直接申报大众B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参加本协会大众B级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即可获得大众B级技术等级。
(四)一级裁判员可直接申报大众A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参加本协会大众A级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即可获得大众A级技术等级。
(五)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与大众击剑通用,无需另行申报。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击剑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与考核;
(三)监督各项裁判员制度的执行;
(四)接受裁判员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员管理机构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始终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平公正执法;
(二)努力钻研击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执裁水平;
(三)积极参与裁判员队伍建设,促进裁判员队伍的整体提高;
(四)承担本协会指派的裁判工作任务;
(五)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外派裁判员在国际比赛执裁期间,应充分展现我国击剑裁判员的水平及风采,充分利用执裁机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做好国际友好交流工作,保障好我参赛队伍;回国后,应进一步做好总结报告和成果推广工作,促进我国击剑裁判员队伍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由体育总局、本协会主办的各类击剑比赛和在国内举办的各类国际击剑比赛的裁判员,均须在本协会注册或备案。
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向本协会注册;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报本协会备案;大众A、B、C级裁判员由各团体会员向本协会注册。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各团体会员负责集中向本协会注册、注册确认或报备裁判员。
(一)裁判员注册需向所属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团体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1. “裁判员注册/注册确认/单位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一);
2. 二寸免冠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
3.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各团体会员接受裁判员注册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确保相关信息无误,并通过本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填报裁判员信息,通过本协会审查后,裁判员即注册成功。
(三)注册与备案裁判员名单将通过本协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裁判员集中注册期,裁判员应在此期间进行集中注册、注册确认、单位变更或个人信息变更。其他时间注册的裁判员,其所属团体会员须至少于计划参赛时间前一个月通过本协会会员信息系统填报裁判员信息。
第三十条 裁判员注册、注册确认或备案费参照本协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交纳,即:30元人民币/人/年。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本协会处罚;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单位,可持原技术等级审批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迁入地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团体会员办理迁入手续;同时,迁入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团体会员应填写“裁判员单位变更备案表”(见附件二),报本协会备案。
第七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选派和聘请全国击剑比赛和其他由本协会主办的击剑比赛的裁判员。同时,本协会负责协调外派裁判员执裁国际击剑比赛。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执裁击剑比赛,应具备与比赛级别与性质相适应的技术等级。全国击剑比赛中,技术委员会及以上职务原则上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原则上由一级以上或大众A级裁判员担任,临场主裁判的最高年龄为55周岁;本协会主办的大众击剑比赛中,技术委员会及以上职务原则上由一级以上或大众A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原则上由二级以上或大众B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主裁判的最高年龄为55周岁;国际比赛临场裁判员选派按照国际剑联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的选派遵循公开、择优、回避、均衡、就近的原则,综合考虑本人执裁意向、所在单位意见、技术等级、工作表现与业务水平、竞赛组织工作需要、办赛经费条件、执裁回避需要、区域均衡发展、裁判员团队的不断更新与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选派由各参赛单位首先按照规定条件推荐人选,由本协会裁判员委员会参照推荐人选提出建议人员名单,报本协会批准。本协会确定人员名单后将予以公示,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
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从符合资格的裁判员名单中推荐,由本协会审核后报体育总局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临场裁判员的选派应遵循回避、中立、抽签选派的原则。临场裁判员选派由比赛技术委员会提出人员名单,征求比赛仲裁委员会意见。重要场次临场裁判员确定前,须允许参赛单位双方提出一次回避要求,并根据其回避要求重新抽签选定临场裁判员。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际击剑比赛执裁资格以及选派条件的裁判员,本协会将向国际剑联推荐。本协会收到国际剑联选调裁判员的通知后,将通知裁判员本人及所属单位,裁判员应通过所属单位书面确认是否可以承担执裁任务。本协会得到裁判员及所属单位确认后,正式答复国际剑联并协调裁判员及所属单位办理相关外事出访手续。
第八章 裁判员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比赛期间裁判员工作的监督与评价由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裁判员、运动队共同参与对裁判员工作的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条 本协会裁判员委员会根据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和各方对裁判员工作的评价,对所有裁判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评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九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将根据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和评价结果给予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定期举办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视客观条件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每场比赛评选“精神文明裁判员”。
第四十三条 裁判员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将按照《中国击剑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处理。取消若干场次比赛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终身取消执裁资格的处罚意见由相关比赛赛风赛纪督察组提出,经本协会裁判员委员会审核,报本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中国击剑协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档包含“裁判员注册/注册确认/单位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扫一扫加好友